时间:2022-11-26 00:06:56来源:法律常识
职工因疫情隔离在家,期间被裁员,引发劳动争议。日前,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案件详情
胡某原是杭州市萧山区某汽车销售公司驻山东青岛的业务销售人员,2016年入职,3年合同期满后,又续签了3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0年3月,胡某因疫情被隔离在家,期间收到了公司发布的部门裁撤公告及解约通知。同年5月15日,该公司关停了胡某工作相关账户并邮寄劳动合同解约证明书。
胡某说:“公司解约时我还在家隔离,他们既没向工会说明情况也没有合理的解释,我很不能理解。”
2020年5月,胡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及薪资,仲裁裁决,支持胡某部分请求。后胡某向萧山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标准两倍的赔偿金、合同期内未休年假工资、尚未支付的两个月差旅补贴等约12.6万元。
“我们与胡某解除劳动关系是基于经济性裁员的合法解除,按要求提前了30天通知胡某,胡某无权要求支付赔偿金”。审理中,公司认为,每月支付的差旅补贴是对差旅费的报销,不属于薪资;公司由于疫情导致复工推迟,这期间的休假可先折抵胡某的未休年休假天数。
法院审理
萧山法院表示,用人单位裁员前并未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也未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其解除程序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隔离期间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也违反《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因此,用人单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法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萧山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判决该公司支付胡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19年和2020年未休年休假工资及差旅补贴共9万余元。
该公司不服,向杭州中院提起上诉。杭州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疫情期间员工在家隔离,用人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员工因为国家疫情管控需要,在家隔离,用人单位不得以其未正常上班为由,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辞退员工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
差旅费属于固定补贴还是报销款?
本案中,用人单位每月发放的所谓差旅费3000元,并非是根据每个月的实际出差情况而报销的款项,所以属于固定发放的现金补贴,应计入工资总额。
疫情期间隔离,能否抵扣年休假?
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也就是说单位是可以要求员工在隔离期间用年假进行抵扣的。但是,前提要件就是必须考虑职工本人意愿,在实际的操作中,需要与员工进行协商。
什么是经济性裁员?经济性裁员在法律上有哪些规定?
所谓“经济性裁员”,指的是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等特定情形下,可以辞退部分职工。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企业对于被裁减的职工,有义务作出经济补偿。当然,为了防止企业以“经济性裁员”为由损害劳动者权益,法律对于经济性裁员作了严格限制。其限制包括: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等。
本案中,胡某可以向公司主张哪些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受疫情影响,如果部分企业确有严重生产经营困难的,需要经济性裁员,应当严格遵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裁员的具体人数、民主程序、报备流程、裁员时间等均应严格执行。否则,如果法律要求的程序缺失,则企业不能产生合法裁员的后果,将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严重后果。
因此,本案中单位与胡某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单位应当根据胡某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其支付赔偿金;2019年和2020年未休年休假工资、未支付的差旅补贴也都应当支付。
本文作者:《高爽说法》律师帮忙团成员: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 顾红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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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江苏新闻广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