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6 07:39:49来源:法律常识
近年来,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愈演愈烈,破坏社会诚信,扰乱诉讼秩序,损害司法公信。晋城中院建立、完善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长效机制,一方面加强正面引导,诉前告知,诉中提醒,风险提示,引导当事人诚信诉讼;另一方面,提高对虚假诉讼的警觉,依法惩治各类虚假诉讼,维护司法权威。
9月10日,晋城中院审监团队对郭某等人虚假诉讼一案予以严厉处罚,开出晋城中院建院至今针对虚假诉讼的最重“组合罚单”。
因何处罚?
郭某担任某村村委主任,认为村委欠自己债务未能偿还,于是,耍起了小聪明——
利用其掌管村委公章之机,伪造了村委收取卫某、苏某二人购房款各20万元的证明,作为案件诉讼基础证据,虚构了苏某、卫某房屋买卖原告身份;
郭某伙同其儿子、女儿借用卫某、苏某身份证,让卫某、苏某在其所持纸张上签名,伪造了相关诉讼材料,委托律师提起诉讼,要求村委退还40万元购房款。
经过两审诉讼进入执行程序后,郭某之女为了掩盖案件实情,还指示卫某按她的设计进行虚假陈述。
组合罚单
晋城中院依职权对该案启动再审,审监团队开庭查明案件真相后,依法裁判,并对涉案人员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作出了相应处罚决定。
一、驳回诉讼请求
本案收据系伪造,基础法律关系即房屋买卖关系并不存在,卫某、苏某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晋城中院依法裁定驳回卫某、苏某的起诉。
二、处以高额罚款
郭某及其子女伪造证据、假借他人名义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严重浪费了司法资源,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公信,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晋城中院对郭某作出了10万元顶格处罚,对郭某子女也各罚款5万元。
卫某、苏某不负责任地出借身份证,并在郭某子女提供的纸张上签名,为郭某及其子女虚假诉讼创造了条件,依法应予处罚。但鉴于卫某、苏某主动坦白、如实交代,使法院及时发现虚假诉讼,且认错态度诚恳,故酌情各罚款3000元。
三、移送公安机关
郭某及其子女借他人之名伪造收款收据、起诉状和授权委托书等材料,企图以假乱真从村委取得执行款,该行为可能涉嫌虚假诉讼罪和职务侵占犯罪。案件审结后,晋城中院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审查和处理。
四、列入虚假诉讼人员名单
为了打击虚假诉讼,今年以来晋城中院定期公布虚假诉讼人员名单。郭某及其子女、卫某、苏某也将被纳入虚假诉讼人员名单。
五、曝光反面典型
在互联网、电视、报纸等各种宣传媒介,曝光被处罚人虚假诉讼行为和处罚结果,向其所在单位通报处罚决定;必要时,还将向有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
严厉打击虚假诉讼
虚假诉讼
即打假官司,指当事人出于非法的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采取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的方法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的行为。
虚假诉讼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严重扰乱司法秩序,常见的虚假诉讼行为有以下几种,当事人或案外人如发现诉讼参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请大胆举报!
举报电话:3015162 3015169
常见形式
一、伪造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身份证明;
二、隐瞒或编造送达地址;
三、伪造或变造证据;
四、证人作伪证;
五、隐瞒真相,向法庭作不实陈述;
六、虚构案件事实、法律关系等;
七、恶意串通,共同提起虚假诉讼;
八、基于恶意目的,滥用诉讼权利;
九、其它违背诚信诉讼的行为。
法官发现不诚信诉讼的迹象,可以:
一、要求重要证人或当事人出庭;
二、通知利害关系人参与诉讼;
三、增加涉嫌不诚信诉讼一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四、依职权主动调查取证;
五、针对案件疑点和细节要求当事人作背靠背调查,并在笔录中注明。
制裁措施
一、经查实案件涉及不诚信诉讼的,应在审理中一并审查不诚信诉讼的情节,依法追究参与人应承担的责任。
二、审查不诚信诉讼的情节,主要结合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后果以及浪费司法资源的情况和造成社会不利影响的程度综合判定。
三、对案件一审审理中及时查明的不诚信诉讼,且已造成不利后果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根据情节轻重,对参与人处以罚款或拘留。
对案件经二审或再审审理后查明原审涉及不诚信诉讼,且因此被改判或发回重审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对参与人处以罚款或拘留。情节严重,认为构成犯罪的,移交侦查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对不诚信诉讼行为的处罚,由正在审理案件的法院作出,处以罚款或拘留的,应报请本院院长批准。
面对惩治虚假诉讼的高压态势,仍有一些当事人和案外人抱有侥幸心理,逾越法律底线,恶意制造虚假诉讼,意图损人利己。晋城中院再次郑重声明:
我们对于打击虚假诉讼,立场坚定,态度鲜明,绝不手软,只要当事人及相关人员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违法行为被查实,我们就敢罚、敢曝,让其违法行为追究一次,后悔一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