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案件找一个律师事务所,跟团游摔伤旅行社负责吗

时间:2022-11-26 12:12:27来源:法律常识

国晖北京 | 跟随旅行团参观景点时摔伤,旅行社和景区担责吗?

原告:我在景区摔伤,请旅行社、景区、保险公司共同赔偿我

景点:您太不小心了,我们景点没毛病

旅行社:原告摔伤后,我们第一时间送医,并协助回京治疗,要赔也是保险公司赔

保险公司:原告不应将我列为共同被告,请按理赔程序走

今天,国晖北京律所小编带大家了解一下:跟随旅游团参观景区,不慎摔伤,景区和旅行社是否担责,随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案情简述——雨天路滑,你还安排我们去九寨沟?

20年秋季,住在北京的姚女士报名参加了壮美河山旅行社组织的泸沽湖旅游团,6天5晚,团费8640元,壮美河山旅行社为原告投保了旅游意外伤害保险,随后将本次行程转让给了景点所在地的川蜀风情旅行社。旅游团出发当日,因道路原因改变行程至黄龙管理局管理的九寨沟和黄龙景区。游览至九寨沟时,恰好下起了小雨,姚女士在游览时不慎滑倒摔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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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后,导游立刻联系景区,景区用担架将姚女士抬上救护车,送往当地医院治疗,诊断伤情为左侧内、外、后踝碎裂性骨折等多部位骨折。次日,姚女士乘飞机回京,前往北京市积水潭医院进一步治疗。住院11日后出院,出院医嘱为:适当功能锻炼,全休一个月,需一人陪护,二次手术约1.5万元,不适及时就医。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姚女士构成十级伤残,建议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花费鉴定费3150元。原告提供所有相关票据,以及天气预报截图,证明事发当日九寨沟下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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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女士现将壮美河山旅行社、川蜀风情旅行社、保险公司和黄龙景区共同诉至法院,要求共同赔偿自己的损失。姚女士主张的赔偿项目有:医疗费91945.0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陪护人员饭费300元、交通费90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2150元、护理人员陪护租床费85元、单价费800元、救护车费800元、团费损失5760元、二次手术费15000元、复印费11.6元、残疾赔偿金151204元、营养费9000元、护理费18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鉴定费3150元,以上共计32.8万元。姚女士所列被告都需承担赔偿义务吗?最终姚女士能得到多少赔偿呢?

案件分析——你作为一个成年人不知道雨天路滑?

谁是有赔偿义务的被告?

壮美河山旅行社作为旅游经营者,对旅客负有安全保障的义务,雨天路滑虽然是生活常识,但壮美河山旅行社比普通游客姚女士更有经验,应考虑天气因素安排路线并作出提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于姚女士的损失承担20%的责任。

壮美河山旅行社擅自将本次旅游团的行程转让给川蜀风情旅行社,应由川蜀风情旅行社和壮美河山旅行社对于该20%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至于景区,在姚女士受伤后第一时间用担架将姚女士抬至救护车,在最短时间内将姚女士送医,尽到了必要的义务。主要是姚女士摔倒不是因为景区存在安全隐患或其他过错所致,故景区对于姚女士不承担赔偿责任。

至于保险公司,本案的案由是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保险公司的理赔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可另案解决,故保险公司在本案中不向姚女士支付费用。

姚女士自己需承担多少责任?

旅行社组织姚女士等人进入九寨沟和黄龙景区游览,均属于正常开放的景区,当天虽然下雨,但未达到不能正常游览的程度。而且姚女士作为具有完全行为民事能力的成年人,对于雨天路滑所增加的滑倒风险应有所预料,在游览过程中理应比平时更为注意。综合现有证据,法院认定姚女士摔伤主要原因是未尽到谨慎小心的安全注意义务,自己对于损害结果的产生应该承担80%的责任。

姚女士主张的项目,都能得到支持吗?

法院基于姚女士提出的证据和主张的金额,支持了医疗费、伙食费、残疾器具费、陪护人员饭费、租床费、单价费、救护车费、复印费、鉴定费;对于原告主张的其他费用,酌定减少,其中旅游团费应扣除姚女士已经参加的部分,退还剩余部分现金价值;对于二次手术费,应待实际发生时另行主张。法院核定姚女士总损失为26.7万元,两个旅行社总共向姚女士支付5.3万元。至此,本案落幕,姚女士自己对于本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景点没有过失,旅行社擅自转让业务,应承担连带责任,姚女士总共获得的赔偿金额为5.3万元。雨天路滑,谨防摔倒!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由第三人承担责任;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旅游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补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规定》第十条:旅游经营者将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游经营者,旅游者不同意转让,请求解除旅游合同、追究旅游经营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旅游经营者擅自将其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游经营者,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遭受损害,请求与其签订旅游合同的旅游经营者和实际提供旅游服务的旅游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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