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贩毒找律师,毒品案律师辩护成功案例
时间:2022-11-26 14:24:22来源:法律常识
毒品犯罪案件辩护律师黄坚明:无犯意,无犯罪吗?分享十二种无犯意的无罪、不诉情形
黄坚明:广州市律师协会普通犯罪专业委员会委员、毒品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暨毒品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无犯意,无犯罪,主观要件不符是被追诉人涉案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常见理由。如:依据2015年5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有关共同犯罪认定问题的规定,两人以上共同运输毒品的,应当从是否明知他人带有毒品,有无共同运输毒品的意思联络,有无实施配合、掩护他人运输毒品的行为等方面综合审查认定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此,我们对被追诉人无犯意、无共同犯罪的不诉案例进行归纳、整理。具体分析如下:
无罪情形一:犯意不大,危害不大,酌情不诉;
无罪情形二:指证被追诉人具有贩毒犯意的证据不足,证据不足不诉;
无罪情形三:在案证据无法证实张三和李四具有共同犯意和共同行为的证据,致使涉案毒品行为是否客观存在存疑;
无罪情形四:证实被追诉人之间是否存在相互联系、相互沟通、相互协商任何作案、如何交易毒品的细节性、关键性事实缺失,且在案证据无法证实被追诉人具有相互沟通交易毒品犯意的直接证据;
无罪情形五:被追诉人确实实施了涉案的汇款行为,但涉案汇款行为不等于出资入股制毒的犯罪行为,致使在案证据无法证实涉案人员之间具有共同制毒的犯意,不足以入罪;
无罪情形六:客观上实施了帮忙他人运输毒品的行为,但缺乏其主观上明知,客观上存在犯意表示的确凿证据,更无法排除其单纯陪伴的合理怀疑;
无罪情形七:被追诉人系被邀请过来玩,尽管路途遥远,但无证据证实涉案三人之间具有共同运输毒品的犯意联络,且在案证据恰好证明被追诉人系被蒙骗而牵涉其中的;
无罪情形八:案件涉及慨括犯意的问题,此案是否涉及报酬问题,涉案报酬金额不明,客观上也没有取到报酬,基于疑点利益归于被追诉人的原则,被追诉人最后获不诉释放;
无罪情形九:涉案行为是否客观存在存疑,是否存在共同犯意也存疑,致使全案核心事实存疑,不足以入罪;
无罪情形十:犯意联络证据缺失;
无罪情形十一:与上线是否犯意联络存疑,与同案人之间是否具有犯意联络不明;
无罪情形十二:侦查人员涉嫌犯意引诱,被追诉人归案之后不认罪,且案件无法排除办案人员蓄意进行“双套引诱”的合理怀疑。
此文根据“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108号、长天检诉刑不诉〔2020〕126号、渝检五分院刑不诉〔2019〕3号”等诸多不起诉决定书进行归纳、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