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6 15:04:07来源:法律常识
南都讯 记者何生廷 赵青4月8日,南都记者从广州中院获悉,“华快不快遭律师起诉”一案,有了最新进展,广州中院对此作出了二审判决,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
广州中院认为,当事人廖建勋在快速公路公司向不特定公众公告维修及绕行事项后,仍然选择驶入某城市快速路,未选择其他绕行方案,即应当对通行缓慢予以容忍和配合,故其主张快速公路公司构成违约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廖建勋告诉南都记者,他已经收到了二审判决书,对于二审判决结果表示不服,目前还在对判决书内容进行分析,到时会准备材料向广东省高院提起再审申请。
华南快速路因修路造成拥堵,广州一律师将其告上法庭。
主张快速公路公司违约缺乏依据
广州中院驳回上诉
据南都此前报道,在2019年11月8日,广州公益律师廖建勋驾车从广州市番禺区经华南快速公路回越秀区东宝大厦,在进入华南快速路后,因该路段修路造成拥堵,3公里路程开车走了半小时。
可路桥费却没有少收,廖建勋认为华南快速路管理方违约,于是将广州华南路桥实业有限公司(简称“华南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返还所收取的路桥费5元,遂引发诉讼。
2021年3月12日,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廖建勋的诉讼请求。在一审判决之后,廖建勋提起了上诉,在他看来,让高速(快速)公路公司重视消费者权益,并促使相关部门加快对该问题的立法,才是他提起本次诉讼的初衷。
当事人称,事发时,华南快速路3公里走了半小时。
2021年6月11日,该案二审在广州中院开庭审理。经审理,广州中院认为,在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合同领域,鉴于服务提供方具有维修维护以保障其服务安全的法定义务,在履行维修维护义务时,必然会导致中断服务、降低服务质量的情况发生。
在此情况下,一方面,如不允许服务提供方在此期间中断服务或者降低服务质量,则将导致备用设施的大量建设,有违公共资源节约集约的原则;另一方面,如认定此类中断服务或者降低服务质量一概构成违约,鉴于服务对象基数庞大,将会产生大量诉讼并对社会秩序造成冲击,亦对公共服务质量产生潜在不利影响,极大增加社会成本。
故此,在检修维护、维修抢修等特定情况下,只要服务提供方履行了适当通知义务,则服务接受方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对因此导致的服务中断或者服务标准降低承担合理容忍义务。
廖建勋在快速公路公司向不特定公众公告维修及绕行事项后,仍然选择驶入某城市快速路,在进入拥堵路段前路面信息板已播放维修和车道封闭事项的情况下,亦未选择其他绕行方案,即应当对通行缓慢予以容忍和配合,故其主张快速公路公司构成违约并诉请该公司承担返还通行费用的违约责任,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为此,广州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参照类似供用电合同进行认定
服务接受方应承担法定的合理容忍义务
该案二审法官认为,本案是收费公路服务合同纠纷,是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合同的一种,属于合同法规定的非典型合同,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相类似的规定,即本案可参照合同法中最相类似的供用电合同权利义务的规定进行认定。
法院认为,在供电人已履行通知义务的前提下,用电人即应当对供电人合法合理的中断供电承担法定的合理容忍义务。该容忍义务同样适用于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之中。可见,法定的合理容忍义务属于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合同的应有之义。
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基础设施,与人民群众出行密切相关,同时也对保障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发挥重要作用。在服务提供方既负有强制缔约义务,又负有保障该服务的公共性、民生性和安全性的基础上,服务接受方也承担着法定的合理容忍义务。该容忍义务并非无限制地容忍与包容,而是建立于服务提供方系基于现实必要性并已完成法定通知义务的情形下,导致中断服务、降低服务质量之时产生。
具备公共服务属性的合同之履行,不仅依赖于服务提供者的善治善管,更依赖于服务接受方的包容配合。在个别服务接受方对所受服务存在异议时,人民法院通过明确服务提供方中断服务或降低服务质量所必备的条件和完成的义务,以及服务接受方所承担的容忍义务范围,既能够保障公共服务的公共性、民生性和安全性,体现和谐、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能发挥司法裁判在社会治理中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从而利于社会的有序稳定、和谐发展。
此前报道:《“华快不快遭律师起诉一案”今日二审开庭》、
《华南快速因修路大塞车,律师状告公路公司违约,法院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