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6 20:49:49来源:法律常识
这种情况在实务当中还是大量存在的。在很多案件中,当事人羁押之初是不认罪的,后来由于案件战线拉得太长、监所内部交叉感染、办案单位政策宣导甚至诱导或者后期辩护工作的放弃等因素,当事人对律师没信心了,权衡之下会违心地签署具结书。也就是说,一定程度上具结书上体现的那个量刑结果当事人是心不服口不服的。这种情形下的判决,他提出上诉的概率就会很高。
可以肯定的是,提出上诉没问题,是原审被告人的一项基本诉讼权利。但根据最高检的有关规定,如果单纯地以量刑过重为由上诉,则原公诉机关有权利也有义务提出抗诉。所以,这种情况下的上诉具有一定改判加刑风险。
但实务当中同样存在以下几种可能性:1.二审法院既不支持上诉也不支持抗诉。2.二审法院支持抗诉并加刑。3.二审法院支持上诉并减刑。支不支持的关键在于,基于认罪认罚的原审判决的量刑,是否合理。也即,如果一审被告人当初不认罪认罚,原审法院是否应该往更高的刑期进行判决。
多年前,认罪认罚制度尚未出台时,我在某基层法院办理一起普通的性侵案件,当事人自始自终表示不认罪,律师自始自终作无罪辩护。可以说,该案没有任何从轻、减轻量刑情节。根据家属宣判前了解到的情况,如果宣判前愿意低头,还可以考虑在四年左右有期徒刑。后一审法院基于证据方面的考虑,判决三年有期徒刑。
这个案件提醒我,不要轻易劝当事人认罪,除非他一开始就认,并且证据的指向为“不认不行”或者基于你的专业判断“认比不认好”。因为在律师接受委托之初甚至阅卷后,很多案件的客观事实律师其实都并非能够完全把握,证据印证的法律事实我们可以基本掌握。比如,在受贿案件中(仅有言词证据的情况下),行贿人说送了,被指控人说没送或者说金额不对、地点不对、时间不对等等,你作为律师如何把握?是一味地劝他认罪吗?显然不是。你知道他到底收了没有呢?我想这个问题除了他们自己,只有上帝知道。
回过头来,我们再来回答和解决本文的核心问题。这种情况下,律师如何准确提出专业意见,既能降低抗诉风险,又能一定程度上满足当事人上诉的求生欲?我提出几种思路,具体如下。
第一,原审判决有没有问题?是证据采信、法律适用还是程序违法?这个作为辩护人心里要有底。如果是这三大方面的问题,意味着这个原审判决存在着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等二审必须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法定理由,这种情况下,大胆建议当事人上诉。因为最高法、最高检的规定很明确,认罪认罚制度不能以牺牲证据裁判原则为代价。
第二,如果以上不存在,但是当事人又认为量刑还是太重了,想启动上诉程序再争取或者“借东风”(共同犯罪案件中存在这种心理的当事人)。我认为,这类情况下不宜直接生硬地提出原审量刑过重等上诉原因,但可以从原审涉案财物处置、财产刑(如果原具结书未涉及)等方面做考虑,以削弱和原公诉机关之间不必要的对抗。
第三,如果一审判决的罚金刑尚未履行,或者客观存在的社会矛盾尚未消除(如暴力犯罪案件中的赔偿等问题尚未解决)。则上诉理由可以提出,希望缴纳罚金、退赃、赔偿被害人后争取继续从轻量刑。这种情况提出的量刑上诉意见是附加了一定前提条件的,不属于对之前认罪认罚的反悔,反而是当事人认罪态度的进一步体现,公诉机关提出抗诉没有法定理由。
综上,我认为虽然签署认罪认罚是当事人的一项权利,但如何签署、什么阶段签署、签署之前应该考虑哪些问题(比如上诉),这些都有赖于辩护律师的办案智慧巧妙运用到最佳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