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7 00:41:06来源:法律常识
[微风]案情介绍:
王某系四川省仁寿县XX村村民,与父母二人共同居住生活在该村X组,在该组修建有住房一处,砖混结构面积368.77平方米。因***路项目建设所需,仁寿县政府在未取得合法征地批复的情况下,于2017年*月*日作出《XXX土地征收和拆迁安置补偿工作方案的通知》,通知各乡镇政府及县级有关部门,征收**路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农村集体土地。王某与父母居住的房屋及宅基地在该征收范围内。但补偿问题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
2019年7月25日,拆迁人员组织强制拆除王某与父母的房屋。拆除房屋过程中,王某与父母在该房屋内的生产、生活用品未经清点、搬离,因该拆除行为而毁坏。经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确认该强制拆除行为的后果应当由仁寿县政府承担,并确认仁寿县政府强制拆除王某等三人的行为违法。
2020年6月,王某与父母共同向仁寿县政府提出赔偿申请,仁寿县政府收到申请后,对王某等三人的赔偿请求未作答复。王某等三人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诉讼过程中,被告主张按照其下发的《XXX土地征收和拆迁安置补偿工作方案的通知》所确定的补偿标准计算王某等三人的损失。
法院意见:
综合考量强拆行为的目的、手段、后果、对违法行为的惩罚性及对原告等三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房屋建设成本等因素,本院酌情确定在仁寿县政府核定的房屋及附属物价值基础上上浮50%确定原告等三人的房屋及附属物损失。
法院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四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仁寿县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等三人支付赔偿金8*****元;
二、驳回原告等三人的其他赔偿请求。
律师解读:
本案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行为引发的行政赔偿诉讼。被告仁寿县政府强制拆除王某等三人房屋的行为已由生效判决确定违法,王某等三人就其房屋被拆除后的合法权益损失有权要求被告仁寿县政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赔偿时,往往距违法行为发生时已经有几年的光景,所以在计算赔偿时也应当考虑物价的变化。被告主张按照补偿方案标准计算赔偿,实际上混淆了补偿和赔偿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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