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7 01:09:58来源:法律常识
刑事辩护成功三要件。
一个刑事案件,如果想要辩护成功,绝非简单的三招两式就能彻底解决的,而是要穷尽一切办法,找出一切漏洞,从中优中选优,找出最关键的突破口,才有可能一劳永逸。
具体来讲,至少要从三个方面,来找突破口:
1、证据上找漏洞;
2、法律上找依据;
3、案例中找奇迹。
任何一个案件只要拿到法庭之上,想要给这个案件定性就必须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特别是刑事案件更是如此。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要求,给一个人定罪量刑的前提条件是证据确实充分,排除一切合理怀疑。
否则就不能定罪,更不应该进行量刑。
所以,如果想把一个刑事案件做成功, 把错案纠正、把重刑犯的量刑降低,都需要在证据上下手,特别是一些关键的客观性证据上,比如物证、书证。
一旦这些证据出现重大问题,不足以作为证据使用,案件就会有根本性的改变。
当然,有时候鉴定结论、评估报告、审计报告这些存在一定主观性的证据,也会起到关联性作用,同样值得关注。
比如一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案件,就因为审计报告出现了重大瑕疵,导致案件几乎无法继续审理。
该审计报告里,在证据依据项里声称所依据的材料是侦查机关的起诉意见书,而稍微懂点法律的都知道,刑事案件中起诉意见书是公安机关出具的,是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归纳总结后的主观意见,既不是客观证据,也不是最终结论,所以,在起诉意见书基础上得出的另一个结论,注定不客观、不中立、不权威,不应该作为证据使用。
尽管最终还是认定该证据的效力,但是在给当事人量刑时,做出了极大的让步。
量刑从十年以上,直接下降到三年。
这,便是证据漏洞的好处,当然是对于被告人而言的。
这是司法部门办理案件是最底层的逻辑,要解决案件问题,关键时刻还是要靠法律规定。
舍此,都是弃本逐末、缘木求鱼。
比如多年前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罪名是故意杀人。
一个积雪未化的冬天,被告人将同村一个头脑不太好使的男孩子扔进了机井里,手段不可谓不残忍,结果也挺严重。
按照常理,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基本上是板上钉钉——十拿九稳。
被告人几乎也做好了早死早投胎的心理准备,所以也就没有要求家人委托律师。
不过,研究完卷宗,我们发现了一个重大问题——被告人应该属于自首,而具备自首情节的,一般不会判死刑立即执行。
原因在哪里呢?
因为,公安机关抓捕被告人时,立案理由是盗窃罪,怀疑他偷了邻居的牛。
而一旦派出所,被告人就感觉这下彻底完蛋了,东窗事发了——杀人的事,估计已经被发现了。
于是,一五一十地把自己杀人的事就彻底交代了,实际上公安机关对此并没有掌握。
按照法律规定,被告人交代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犯罪,应当认定为自首。
于是,被告人保住了一条小命。
这,就是小法条的大作用。
尽管我国不是案例法国家,但是最高院为了让老百姓能在每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所以提倡要类案同判。
何谓类案同判?
翻译过来,就是同一类型的案件在同一地区要保证统一尺度进行判处,而不能毫无章法地乱判一通。
至于最高院发布的指导案例或者审判参考上的案例,就更应该成为各个地方法院的指导规范,而不应该对指导案例或参考案例视而不见。
所以,如果能找到最高院终审的案例或者指导案例、参考案例,而这个案例和自己正在办理的案件几乎完全一样,那你就等于中了六合彩,只等着兑奖就行了。
比如我们曾多次提交了指导案例或参考案例后,法院直接做出了对我方当事人有利的判决。
实际上,不仅指导案例、参考案例有用,办理案件法院本院或上级法院的判决也特别有用。
之前在九江市下面一个区法院办理过一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案件,相关案例就起到了很大作用。
我们当事人涉税金额是1300万元,按照规定必然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因为250万以上的税额,就会量刑在十年以上。
即便当事人有从犯情节,仅仅是帮助公司办理发票等不重要事情等情节,也不足以让法官把他的量刑降低到缓刑的程度。
幸好,我们找到了一个案例。
这个案件是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的一个案件。
被告人涉税金额为1800万元,在案件中的作用也较为重要,至少看起来比我们这个当事人重要,因为他在那个案件中是第一被告,而我们这个当事人在自己案件中并不是第一被告。
于是,我们把这个判决书彩色打印后,附在辩护词后面,提交给了合议庭。
二十天后,判决出来了。
判决如下: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五年执行。
这,就是案例的重大作用。
作者:邹玉杰律师
九章刑辩创始人;安徽律师门户网创始人;金亚太(亳州)律师事务所主任……
目标:穷二十年蛮力,救一百条人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