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7 14:39:15来源:法律常识
律师
简介
姓名:殷翔宇
职务:安徽殷坪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
个人履历:现为安徽电视台《法治时空》维权律师团律师、六安市消费维权律师团律师、六安市律师协会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曾获“安徽律师辩论大赛亚军”、“六安市优秀律师”、“全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知识竞赛优秀奖”等荣誉,2017年为六安市唯一一名入选安徽律师辩论队的律师,代表安徽律师参加全省首届检察官律师辩论大赛。多次在安徽电视台、六安电视台点评法律事件。曾办理惊动公安部的六安“3·11”持枪绑架案和潜逃十年之久的“六安某小区故意杀人案”
被借条中没明确载明借款人,是否影响债权?
我姓王,在合肥上班,去年同事向我借了3万元,并打了借条。可借条内容是“今借到王哥人民币3万元 ”,当时打借条时我没在意,请问律师,王哥这两字可影响我追要欠款?
在普通民众理解当中,可能会有影响,因为他写的王哥有可能是王三,王四。但是从法律上来讲,不影响您实现权力。
理由有二点,第一点就是您肯定姓王,这个王哥所表述的有可能是您,当然不够充分,第二点更加充分,您是这个票据原件的持有人,票据是在我的手里,况且我又姓王。他写的又是王哥,足以证明这个债权人就是您,所以在这个案件中,写王哥这一点是不影响您的权利的,当然为了以后避免您发生一些不必要的麻烦,我们还是建议在把款项借给别人的同时,详细看借条或者欠条的内容。
当我们书写的欠条、借条、合同等等协议型的文本,具有法律效力时才会对我们的自身利益起到保护作用。那么什么样的欠条才能在法律上生效呢?我们在写欠条的时候应该注意什么呢?广大网友们快点拿出小本本记好。
欠条的格式与注意事项
欠条短小精悍,在日常民商事活动中经常使用。
比照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件(主体、客体、内容),出具欠条时应当注意如下事项:
1、主体
要将债权、债务关系的主体表达清楚,即谁是债权人谁是债务人(注意“借”词的歧意)要明确;自然人为主体时,应核对其身份证上姓名,条件许可时应在欠条上抄录居民身份证号;法人单位为主体时,应盖上单位公章。
2、客体
数额单位要明确,数额应用中文繁体字书写,分比应明确百分比、千分比、万分比。
3、内容
表达清楚,注意避免歧义。应将归还日期明确,如有利息约定,应写明,否则依法视为无利息,如有违约金约定,应写明。如有担保人,应注明担保方式,并写明担保人。
4、一式两份
条据最好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作为一种快速、便捷的确认方式,一般情况下条据都是手写的,出具者具有特定性,即由欠者、借者、收者撰写并盖章,但现实中不乏由债权人、出借人、送给人撰写再由欠者、借者、收者签字的情况。遇到这种情况如果欠者、借者、收者手里边没有一张同样的条据,撰写者对仅存的一张条据上作了手脚,比如加了借款的数额,那么签字的人如何去抗辩呢?相反,如果存在两张完全一样的(一式两份)条据,双方作手脚不但是徒劳的,而且还会因此伤了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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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的借贷关系受到法律的保护,但不少债权人由于法律知识的欠缺被别有企图的债务人利用,以使自己的借贷关系不受法律的保护从而导致借出去的钱收不回来。具体哪些借贷不受法律保护,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知识科普
债权人注意
这些借贷不受法律的保护,
借钱之后可能就要不回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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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借款用于非法活动的借贷关系不受到法律的保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赌博、走私等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其中“非法活动”主要包括:赌博、买卖毒品、走私等活动。
因此,在借贷关系中,出借人一定要问清楚借款人的借款意图,若借款人借钱是用于上述的非法活动的,出借人一定不要借,殊不知借出去之后可能就要不回来了。
二、借给未成年的借款不受到法律的保护。
未成年在我国法律上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成年单独所进行民事活动需要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如果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则应当确认为无效民事行为,没有法律效力。
因此,若借款给未成年人,此民事行为的效力需要法定代理人的追认。当民事行为确认为无效之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借款系高利贷不受到法律的保护。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民间借贷中,借款利率超过银行同款贷款利率4倍的部分不受法律的部分。而此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的部分就属于高利贷。
高利贷不受法律的保护。但并不是说高利贷就不用还。债务纠纷中本金其利息还是要还的,这里所指利息为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的部分。
四、以胁迫、威胁等手段建立的借贷关系不受到法律的保护。
借贷关系的合法性建立在双方自愿平等的基础之上。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
因此,这种情况下的借贷关系,即使有借条等书面凭证能够证明,但若非真实意思的表示,就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不受到法律的保护。
(消息来自今日头条)
法律贴士
一起看看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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