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7 18:07:41来源:法律常识
近期海清律师被问到了关于校园暴力和欺凌的法律咨询,也在网上也看到了相关的报道新闻,校园作为教书育人的圣地,发生此类时间也是让心感到心痛的,最心痛的莫过于受到欺凌暴力的学生家长。类似于“强迫下跪、扯衣服、扇耳光、泼脏水”的事情也时有发生,那么作为家长,当孩子遇到此类时间时我们应该如何解决呢?
海清律师告诉你:在《最高法发布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十大优秀案例》中以实际案例的方式公布,其中一个典型案例为:
【基本案情】
被告人朱某等五人均系北京某校在校女生(犯罪时均未满18周岁),2017年2月28日,五名被告人在女生宿舍楼内,采用辱骂、殴打、逼迫下跪等方式侮辱女生高某某(17岁),并无故殴打、辱骂女生张某某(15岁)。经鉴定,二被害人的伤情构成轻微伤,五名被告人的行为还造成被害人高某某无法正常生活、学习的严重后果。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等人随意殴打和辱骂他人,造成二人轻微伤,严重影响他人生活,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破坏社会秩序,构成寻衅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据此,以寻衅滋事罪依法分别判处五名被告人十一个月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海清律师认为:校园欺凌的问题与在校未成年人的成长和学习密切相关,也牵动着每一个家长的心,每一个校园欺凌事件的背后都与监护人的教育指导息息相关,已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话题,学生普遍未满18岁且行为和思想容易受到外界影响,有些欺凌行为也远远超出了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一旦情节严重将变成犯罪行为,一味地考虑欺凌者系未成年人而没有阻止事态恶化,等同于纵容犯罪,都不利于欺凌者和受害者在今后的生活和学习,所以在最后的判决中以实刑判处,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也有着一定的警示作用,案件的判决也起到了“标杆”作用和积极的指导意义。
2021年4月6日,教育部公布《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4月23日。2021年6月1日,教育部部长陈宝生签发第50号教育部令,颁布《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其中第二十一条规定
教职工发现学生实施下列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
(一)殴打、脚踢、掌掴、抓咬、推撞、拉扯等侵犯他人身体或者恐吓威胁他人;
(二)以辱骂、讥讽、嘲弄、挖苦、起侮辱性绰号等方式侵犯他人人格尊严;
(三)抢夺、强拿硬要或者故意毁坏他人财物;
(四)恶意排斥、孤立他人,影响他人参加学校活动或者社会交往;
(五)通过网络或者其他信息传播方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散布谣言或者错误信息诋毁他人、恶意传播他人隐私。
学生之间,在年龄、身体或者人数等方面占优势的一方蓄意或者恶意对另一方实施前款行为,或者以其他方式欺压、侮辱另一方,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可以认定为构成欺凌。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应当关注因身体条件、家庭背景或者学习成绩等可能处于弱势或者特殊地位的学生,发现学生存在被孤立、排挤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干预。
教职工发现学生有明显的情绪反常、身体损伤等情形,应当及时沟通了解情况,可能存在被欺凌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学校报告。
学校应当教育、支持学生主动、及时报告所发现的欺凌情形,保护自身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学校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并制止教职工以及其他进入校园的人员实施以下行为:
(一)与学生发生恋爱关系、性关系;
(二)抚摸、故意触碰学生身体特定部位等猥亵行为;
(三)对学生作出调戏、挑逗或者具有性暗示的言行;
(四)向学生展示传播包含色情、淫秽内容的信息、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
(五)持有包含淫秽、色情内容的视听、图文资料;
(六)其他构成性骚扰、性侵害的违法犯罪行为。
在《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中强化教育惩戒威慑作用。对实施欺凌和暴力的中小学生必须依法依规采取适当的矫治措施予以教育惩戒,对屡教不改、多次实施欺凌和暴力的学生,应登记在案并将其表现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必要时转入专门学校就读。对构成违法犯罪的学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置,区别不同情况,责令家长或者监护人严加管教,必要时可由政府收容教养,或者给予相应的行政、刑事处罚,特别是对犯罪性质和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的,必须坚决依法惩处。对校外成年人教唆、胁迫、诱骗、利用在校中小学生违法犯罪行为,必须依法从重惩处,有效遏制学生欺凌和暴力等案事件发生。
当孩子遇到了校园欺凌,首先要冷静下来,安抚孩子的情绪,询问事情的来龙去脉,可与校方老师进行沟通,约谈对方家长,但是遭遇比较严重的情节,身体受到严重伤害家长需立即报警并将孩子送医认定伤情,并配合警方和校方依法处置,切不可冲动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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