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7 22:22:59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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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日常生活中,无论是因为“柴米油盐酱醋茶”的生活本身、还是因为咱们的经营、投资行为等,民间借贷行为的发生非常普遍且屡见不鲜。因此,民间借贷纠纷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频率也是相当之多,且不说笔者曾接触过约百件相关纠纷案件,今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键入“民间借贷纠纷”,共检索到千万余篇法律文书。民间借贷纠纷的数量,可见一斑。
任何一起纠纷案件,“找对人、做对事”都是根本和基石。本文主要根据民间借贷纠纷发生的不同情形,释明原被告如何准确列明,以帮助大家找准诉讼主体、走好第一步路。
二、讲讲什么是民间借贷
1、民间借贷的基本概念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该定义摘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规定”)中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解读下基本就是民间借贷为自然人和非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行为。
2、不适用民间借贷规定的情形
(1)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
(2)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解读:如果被告能证明债权纠纷是由买卖合同关系引起的,则按买卖合同纠纷审理。
如果原被告原本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但在债权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交货义务后,债务人超出合理的验货期限未就货物质量提出异议,但一直拖欠债权人货款,后来双方当事人对账后对就欠付货款的金额、支付时间、逾期利率等达成一致意见,通过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欠条的方式确认债务,可以按照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进行审理。
3、引申思考:小额贷款公司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适用民间借贷规定吗?
三、民间借贷纠纷中区分以下情形列明诉讼主体,找准原告、被告。
1、第三方支付/收取借贷款项的情形,原被告如何列明?
该情形下,不影响出借人、借款人的原告、被告身份。实际借款人/收款人可以依据当事人申请或法庭依法追加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1)出借人/借款人为两人以上的情形,原被告如何列明?
(2)如果出借人为两人以上,其中仅部分出借人对借款人主张权利的情形。
需要区分出借人的共同债权为可分之债、还是不可分之债。
如为可分之债,部分出借人仅就属于自己份额的借款向借款人主张权利的,一般没有问题。
如为不可分之债,仅部分出借人对借款人主张权利并要求借款人对全部出借人承担责任的,应当追加其他出借人为共同原告,但其他出借人明确表示放弃向借款人主张权利的除外。其他出借人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2、如果借款人为两人以上,出借人仅对部分借款人主张权利的情形。
出借人可自行决定是否仅列部分借款人为被告。出借人决定不追加其他借款人的,法院可予准许,但应依职权追加其他借款人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3、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单位/个人名义签订民间借贷合同的情形。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单位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而所借款项系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个人使用,或者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订立民间借贷合同而所借款项用于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与个人可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
四、总结
写在最后,供大家参考:民间借贷需谨慎,找对被告是根本。莫使功夫空浪费,望阅者可事半功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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