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8 02:23:01来源:法律常识
小张与小王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合同中约定,小张租住小王位于某小区的一套顶层房屋,一次性交付一年的租金,第二年按月支付租金。有一天,该地区下了一场大雪,由于楼顶无人打扫,雪水顺着阳台进入屋内,造成一面墙出现了很大的裂缝。小张要求小王对房屋出现的问题进行修缮,但小王以房屋现在是小张居住为由拒绝维修。无奈,小张只能自己出钱将房屋进行了维修。
修缮房屋的费用应当由谁承担?
在本案中,修缮房屋的费用应该由出租人小王承担。
我国法律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因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但维修费用应该由出租人承担。若因维修租赁物而影响承租人的使用,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期。由此可知,出租人对于出租的房屋具有修缮的义务,如果出租人未履行该义务,承租人可以自己维修,但费用仍由出租人承担。当然,租赁合同中明确规定免除出租人维修义务的除外。法律这样明确规定出租人的修缮义务,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护承租人的权益。在本案中,小张与小王签订了合法的合同,合同中未写明关于谁来修缮租赁物的问题,依据法律规定,未作约定的,出租人应当承担修缮的义务。但小王却拒绝修缮,无奈之下,小张自己进行了修缮。因此,小王应当承担修缮的费用支出,而非小张。
若没有明确约定,出租人不履行修缮义务,租客可以要求其履行修缮义务,也可以自行修缮,但费用由出租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