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8 03:15:08来源:法律常识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出台了!对于农民工朋友而言,这是一部划时代意义的法规,因为这是我国第一部也仅此一部针对农民工欠薪问题而专门制定的法规。《条例》围绕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目标,进一步规范工资支付行为,明确工资清偿主体,明确用人单位主体责任和法律责任,对违法行为加大联合惩处力度。《条例》在有效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同时,也给用人单位管理带来了的重大变化。本文拟从公司风险防范的角度提出应对建议,供公司管理参考。
1、建设单位没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开始工程建设前应落实项目资本金的到位情况,在此基础上自查项目建设配套资金的落实情况和融资计划,确保项目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
法条速递:
《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没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依法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2、若项目系政府投资项目,则建设单位应当将项目建设所需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实践中,垫资施工屡见不鲜,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一)》第六条的规定,垫资施工合同是有效合同。但这并不意味着监管部门鼓励垫资施工,相反,长期以来监管部门对垫资施工一直持否定态度,对政府投资项目更是如此。这次《条例》从行政法规的高度明确禁止政府投资项目的垫资施工,将从法律上遏制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盲目投资冲动。所以对政府投资项目,符合条件的可采用政府专项债作为项目资本金,在建设资金不到位的情况下,务必不可采取垫资施工方式。
法条速递:
《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3、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这是我国第一次在行政法规层面上明确要求建设单位提供支付担保。其实早在2001年工程款担保支付就已经由原建设部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提出,地方政府和政府主管部门也相应出台各类规范,有些省市已经将建设单位的工程款支付担保作为颁发施工许可证、工程报建的条件之一。部分省市未对工程款支付担保进行强制性规定。《条例》实施后,工程款支付担保应当会成为建设单位的规定动作。
对于建设单位的工程款支付担保的金额是否必须与施工单位的履约担保对等,《条例》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在适用时应注意各省市的规定。部分省市已经明确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对等提供工程款担保,如浙江省、山东省、安徽省、江西省、山西省、湖北省、青海省、福建省、黑龙江省、宁夏回族自治区。
法条速递:
《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4、与承包商书面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等事宜。
《条例》细化了施工合同约定内容,要求建设单位从源头上将人工费用从工程款剥离出来,实施人工费用单列,确保人工费优先拨付到位,防止人工费与材料费、管理费等资金混同或者被挤占。
法条速递:
《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5、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法条速递:
《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6、如有出现规定情形,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从法律关系上来说,建设单位与农民工之间并无劳动合同关系。通常情况下,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其并不负有直接向农民工支付工资的义务。但从《条例》中看出,若施工单位不能按时发放农民工工资是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造成的,则可依法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
法条速递:
《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案例:胡中田与唐基忠、嘉禾县龙潭镇人民政府劳务合同纠纷【案号:(2018)湘1024民初1119号】
2017年7月8日,嘉禾县龙潭镇人民政府(发包人)与嘉禾县建筑工程公司(承包人)签订了一份《湖南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名称嘉禾县金沙坪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第一期)。工程地点嘉禾县龙潭镇。案涉项目于2018年元月全面完工,但因各种原因至今未验收和结算。龙潭镇政府已付工程款500余万元,未付工程款的金额约为1200万元。唐基忠系案涉项目的项目经理,2017年7月14日,唐基忠(甲方)与黄才都(乙方)签订了一份《外墙涂料施工合同》2020年1月21日,施工队负责人黄才都与唐基忠对务工工资进行了结算,实际拖欠原告的工资为8000元。上述拖欠的工资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酿成纠纷。
法院判决,案涉工程已于2018年1月完工,龙潭镇政府和县建筑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验收和结算。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已按《外墙涂料施工合同》的约定,完成了劳务工作。龙潭镇政府尚拖欠县建筑公司工程款1200余万元,拖欠原告的工资应当由发包方即龙潭镇政府依法先行垫付,县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龙潭镇政府垫付原告的工资后,可抵扣应付县建筑公司的工程款。故原告要求被告龙潭镇政府和被告县建筑公司支付劳务工资的诉请,理据充分,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7、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机制和工资拖欠预防机制。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严格按照《条例》相关规定履行其应承担的责任。
法条速递:
《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建设单位应当以项目为单位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机制和工资拖欠预防机制,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妥善处理与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矛盾纠纷。发生农民工集体讨薪事件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时处理,并向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8、项目规划合规审查,以免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出现停工等问题时仍需支付劳动者相应的工资。
法条速递:
《条例》第三十七条:工程建设项目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工程建设等法律法规,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清偿。
作者:北京市炜衡(南宁)律师事务所 陈黎 律师
编辑:桂法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