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8 09:27:58来源:法律常识
文/李岩律师
律师,吃开口饭。所谓开口饭,是说律师靠表达吃饭。表达又分两种——口语和文字。文字表达,是律师的基本功,占半壁江山。律师写的文字,辩护词是常见的一类。一篇合格的辩护词,应该符合两个基本要求:一是观点准确,二是表达清楚。做到这两点,辩护词就能合格,得个平均分。至于是否精彩,能否体现文采,则要看律师个人的功底。
观点,是辩护词的灵魂。律师提出的观点,适用于本案,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和证据支持。这是好辩护词的基础。即便缺少足够的文字表达技巧,仅仅将正确的观点提出来,依据摆出来,它仍然是篇合格的辩护词。对于案件来讲,是观点在起作用,而不是文字修饰在起作用。文章写的花团锦簇,但观点不行,仍然没有意义。
古语讲,文如其人。文章是作者人格的外化,什么样的人写什么样的文章,人的思想才是内核。好辩护词的背后一定是好律师。为什么他写的辩护词好呢?因为他执业经验丰富,饱经世事,对事物的客观规律有准确的认识,能一针见血地把正确观点提出来。思想清楚,才能做到观点准确。
从这个角度看,如何写好辩护词,实际上是如何做一个好律师的问题。平时善于思考,花时间研读法条、判例,多与人讨论,多向人请教,多参加办案实践,功夫是用时间堆积起来的。有思想底蕴,就能找准观点,这样的律师,开口不凡,写辩护词同样不凡,厚积薄发、深入浅出,因为有“厚”和“深”的底蕴在。
“功夫在诗外”,写好辩护词的根子在思想修炼上,而不在文字技巧上,这是首先要明白的一个道理。
表达清楚是辩护词的一个底线要求。有人说,我肚子里有货,但我表达不出来,茶壶倒饺子,倒不出来。这个还是思想问题。思维、口语表达和文字表达,是三位一体的。如果一个道理,真正想明白了,那无论说出来,还是写出来,是不会变样的。
所谓大道至简,“真传一句话,假传万卷书”,真正搞明白一个道理,想透彻了,讲出来,往往就一两句话,一定是简洁有力、清楚明白的。做不到这点,那还是没想明白,这是个思想根源问题。
你写出来的辩护词,别人看不明白,你首先要思考辩护词的这个观点,自己想明白了没有。自己都没整明白,别人一定不会明白。“以己昏昏,使人昭昭”的情况是不存在的。如果说自己想明白了,但读者仍然看不懂,这才要想一想自己是否在表达技巧上有所欠缺。
(一)表达原则
表达的基本原则,是以受众为中心。表达清楚不清楚,是受众来评价的。你要演讲,就要考虑听众是谁,要换位思考,站在听众立场上想:如果我是听众,我想听到什么内容?想看到什么演讲形式?写文章,要以读者为中心。读者喜欢什么样的文风?哪个词语拗口,哪个地方逻辑不顺,读者不容易懂?写辩护词,法官是受众。要考虑法官喜欢看什么样的辩护词架构?希望在辩护词中看到什么内容?等等。总之,要以受众为中心来思考问题。
这种换位思考能力,听起来简单,但有不少人不具备。这些人讲话好像是在自言自语,写文章好像只给自己看。毛主席讲过一个例子,说在延安的时候,看到墙上有个标语“工人农民联合起来争取抗日胜利”,内容没问题,但写标语的人,把“工”字的第二笔的一竖写成了两个弯,把“人”字右边加了三撇,变成“人彡”。毛主席就说,“这位同志是古代文人学士的学生是无疑的了,可是他却要写在抗日时期延安这地方的墙壁上,就有些莫名其妙了。大概他的意思也是发誓不要老百姓看,否则就很难得到解释。”
写文章的时候,脑子里只有自己,没有别人。不是想法子让对方明白,而是想法让对方不明白。只想着我把脑子里的所思所想一股脑写出来就算完成任务,至于受众怎么看,那不是他思考的问题。这样是不可能写出好文章的。
(二)文风
选用什么样的文风,是为表达清楚服务的。我选的文风只有一种,叫“精粹的口语化”。这种文风亲切、自然,符合大众的接受习惯。
在我国的五四运动中,反对文言文,提倡白话文,是一项重要内容。守旧派们主张,要用文言文写作,认为文言文是书面语,要与口语区别开来。胡适他们就反对,提倡白话文写作。
到现在,这似乎不成为争议问题了,用白话文写作,已经得到普遍认同。很少有人用文言文,或者半文半白的方式来写文章。文言文作为古代形成的一种表达方式,放到现代就是格格不入,大众不好理解。你故意用大众不好理解的方式来写作,除了卖弄之外,找不出其他理由。
现在有争论的,不是文言文和白话文,而是在白话文之中,用书面语,还是口语来写作的问题?有不少人认为,书面语和口语就应该不一样,写到纸面上的文字,和嘴里说的话,就应该有区别。问他们为什么要有区别呢?也讲不出什么有力的道理。
口语和书面语,都是为了表达意思。哪种方式表达意思更准确、生动、形象,更容易让人理解、接受,就该选用哪种方式,这是由表意效果决定的,而不是有某种硬性规定,必须要把书面语和口语区别开来。
就我的感受而言,书面语往往表意效果不好。书面语的特点是长句多,对语法的使用过于呆板,所选用的词语不是生活中经常使用的,拗口,难懂,这样的文章不能念,一口气念下来磕磕绊绊,还容易上不来气,也没有语气语调、感受不到情绪。
而口语,短句多,对语法使用不死板,会省略一些东西,留下让人意会的空间,使用的词语生动、形象,都是日常生活中常用的。念起来,有语气语调,有情绪,有节奏,表意效果更好。毛主席号召我们,要向人民群众学语言。人民群众的语言,就是在生活中自然形成的口语。
《一代宗师》里叶问有句话,“功夫,一横一竖,赢的站着,输的躺下。”这就是口语风格,是能念的,念出来有节奏,有语调,读者不仅能理解什么意思,还能感受到里面的情绪和气势。这就是好表达。如果把这句话换种写法,比如说,“功夫有高有低,功夫高的能胜过功夫低的”,就完全没有那个意境。
有一篇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这么写,“原、被告从同学至夫妻,是一段美的历程:众里寻他千百度,蓦然回首,那人却在灯火阑珊处。令人欣赏和感动。人生如梦!当婚姻出现裂痕,陷于危机的时刻,男女双方均应该努力挽救,而不是轻言放弃,本院极不情愿目睹劳燕分飞之哀景,遂给出一段时间,以冀望恶化的夫妻关系随时间流逝得以缓和。”我挺奇怪,如果这个法官向领导汇报案子,或者向当事人说结果,她会这么说吗?简单两句话能表达清楚的观点,为什么要写这么一段话呢?
关于口语和书面语的风格,可以看两个人的作品。一是毛主席的文章,大多是口语化风格,文如其人,读一遍毛主席的文章,不仅知道毛主席想表达什么,甚至好像毛主席在你眼前说话一样,能看到他的表情、语气、手势,能感受到他的情绪。还有一个人是老舍先生,语言大师,“精粹的口语化”这个概念就是他提出来的,文章用的多是北京口语,京韵十足,像《茶馆》,文字精彩,作为话剧演出来,更是经典。因为它的文风和表演都是口语化的,是一致的。
老舍先生主张“精粹的口语化”,所谓“精粹”是指要对口语进行加工。口语优点很多,但缺点也明显——琐碎,逻辑性差,把口语原封不动地搬到纸面上,会影响表意效果。
我们日常说话,会有很多话佐料,“这个、那个、嗯、啊”等等,在逻辑上也不怎么注意。这些在对话中不成问题,因为对话是即时场景,不明白的地方可以随时沟通,还有语气、表情、语调、肢体动作来辅助,所以表意效果不受影响。但是当口语落到文字上,无法即时沟通,也没有语言辅助系统,这就需要做裁剪、修理工作。
要把话佐料去掉,让文章简洁起来。要梳理文章内在逻辑,使之清晰。总之要在保留口语化风格的基调上,使之精粹化。大致是什么感觉呢?老舍先生写一句话,“这世上真话本就不多,一位女子的脸红胜过一大段对白。”是口语化,但又不是大白话,很精致,不俗气。
(三)框架
文章的框架或者结构,也是为表达清楚服务的。就像看一个人一样,头、身子、脚,一目了然,框架就好像骨架一样,内容则是血肉。辩护词的框架,有大小之分。大框架是基于法律上的常见分类来确定,小框架则以三段论为基本形式。大小框架是基本固定的,因为它被大多数法律人所习惯。
大框架,是指文章整体上分为几大块。怎么分呢?法律上有常见的分类法。比如按犯罪构成要件来分——主观构成要件一块,客观构成要件一块;按定性和量刑区分——定性一块,量刑一块;要写诈骗罪的辩护词,非法占有目的一块,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一块,因果关系一块,犯罪金额一块等等。这样设立框架,会让读者一目了然,知道你哪一块是写什么内容。这些分类标准,都是法律人所习惯的,他看到你第一部分讲主观要件,就自然预期你下面要讲客观要件,因为块与块之间是具有内在逻辑联系的。
小框架,基本是三段论的形式,这同样是法律人所习惯的推理方式。法官想在辩护词中看到什么?想看到大前提、小前提和结论,也就是法律依据、证据分析、逻辑推理与结论。标准的三段论是,先摆法条,然后讲事实,分析法条与证据,最后得出结论。判决书本院认为,多数是这样写的。
但我们在实际使用中,不会那么死板。多数情况下,会把结论放在最前面,而不是最后。道理很简单,可以让法官直截了当地知道你的观点。当法条人所共知,没必要再写出来的时候,就省略法条。当事实没有争议,就会省略证据分析。总之,基本架构是三段论式的,但不会那么死板。
我们来看聂树斌案判决书,是怎么立大小框架的。
从大框架来看,判决书首先把论述架构分为实体部分和程序部分两块,程序部分的观点是侦查机关办案程序存在明显缺陷,严重影响相关证据证明力。实体部分的论述,又分为对缺失证据的分析和对已有证据的分析两部分。
对缺失证据的论述:聂树斌到案后前五日讯问笔录缺失、案发后前五十日内的证人证言缺失、原始书证考勤表缺失,且缺少任何锁定聂树斌作案的客观证据。在已有的证据中,聂树斌的有罪供述真实性存疑,不能排除指供、诱供可能。
最终得出结论:本案证据不够确实、充分,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不能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宣告聂树斌无罪。这篇判决书的大框架就是程序问题+实体问题,实体问题又分为对缺失证据分析和对已有证据分析,非常清晰,让人一目了然。
小框架。判决书在具体论述分论点时,采用的是简化的三段论。其中论述聂树斌有罪供述真实性存疑,是这么写的。先摆结论:一、聂树斌有罪供述的真实性存疑,且不能排除指供、诱供可能。然后讲理由:1、聂树斌对关键事实的供述前后矛盾、反复不定;2、聂树斌关于细节的供述系先证后供,且勘查、辨认程序违法;3、办案人员曾“劝说帮助”聂树斌回忆,不能排除指供诱供可能。
这里的三段论,省略了大前提的法律规定,因为真实性存疑的供述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众所周知,不需要再列法条。其论述重点在小前提的事实和证据上。如果我们要写辩护词,论证该观点,也是采取这样的论证架构。
这里要分享一个重要的知识点,就是辩护词的标题要有信息含量。标题分两种,一种只起指示作用,如标题“主观要件分析”、“客观要件分析”。这样的标题只起指示作用,想看内容只能接着往下看;还有一种标题,本身包含丰富的信息。如聂树斌案判决,标题本身就是观点——“聂树斌有罪供述真实性存疑,不能排除指供诱供嫌疑。”这是大标题,小标题就是那三个理由,也是观点。
法官看到大标题和三个小标题,不用往下看,就知道你的观点和理由是什么。辩护词要仿照这种写法,使标题有信息含量。道理很简单——法官看着省事。但同时要注意,标题不能含有太多信息。一般一个标题只讲一个观点,不超过三句话。信息含量太多,就超出标题范畴,法官看着就不省事了。
还有一个重要的理念,就是在论述观点时,理由的数量问题。聂树斌判决中,论述有罪供述真实性存疑,有三点理由。我们在选理由的时候,把握一个原则,就是不要超过三点。中国有句古话,叫事不过三,“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三”这个概念在中国代表着多,超过“三”就太多了。一个观点下面,有十个理由,这并不是理由充分,而往往是因为你缺少抽象总结能力,你把三点能说清楚的话,用十点来说明。
尤其是在辩护词里面,放十个理由,法官根本没耐心看下去。哪有那么多理由可讲呢?毛主席说,看问题就是两点论。黑与白,阴和阳,美与丑,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都是两点论。“有人的地方就有左中右”,最多再加个中间状态,构成三点。不要讲那么多,多了反而影响说服效果,主要矛盾能有几个呢?
还是那句话,如果一个观点,你不能用两到三个理由,把这个观点立起来,那说明悟理不透。写辩护词,如果是立论,首先摆观点,然后讲观点为什么成立,理由一二三。如果驳论,先摆要驳斥的观点,再讲观点为什么不成立,理由一二三。不要那么多理由,不是越多越好。
(四)裁剪
文章框架是骨头架子,内容就是血肉。人不胖不瘦才好看,太瘦、太胖都不符合审美。裁剪功夫,就是让文章变得线条优美、胖瘦相宜,使人赏心悦目。
裁剪的基本方法是读。读是读出声,不是默读。默读的速度太快,起不到检查文章的作用。文章是有韵律和节奏的,像古代的诗词,谱上曲子,就是歌曲。把文章写好之后读一遍,很多问题自然就能发现。凡读起来磕磕绊绊的地方,往往是逻辑不顺,句与句之间缺少逻辑联系,这就要删减、换句。还可能是选用的词语拗口,不是日常生活经常用的,要换词。读起来感觉一口气上不来,那是长句太多,应该改成长短结合。
裁剪有三个尺度。第一个尺度是文章主旨。裁剪要围绕文章主旨进行,凡与主旨无关的段、句、词、字都要去掉。主旨就像一个圆心一样,所有的材料都围绕圆心转,无关的枝枝节节都要去掉。
比如我们要写一篇诈骗罪的辩护词,文章第一部分论述“不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那么这部分内容中,凡不是谈这一要件的内容都要去掉,像隐瞒事实要件、经济损失要件、因果关系要件等等,不要放到这里面谈。
接着是小框架,讲为什么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下面三个观点,三个小标题。每个小标题下的内容,都要紧紧围绕分论点。文章整体有大圆心,各章节、各段落又各自有小圆心。段与段、标题和内容、上句和下句、圆心与圆心,统统是有机整体、彼此呼应、血脉贯通。
第二个裁剪尺度是文章态度。检查文章的时候,要反思下自己写文章时的态度是否诚恳、老实。古语讲,“修辞立其诚”。诚恳是好文章的基本要件。你看到什么,听到什么,想到什么,就老老实实地表达出来,不要搞虚假的东西。写辩护词,里面的观点一定是自己深思熟虑想出来的,有充分依据,一定是自己真心相信的。自己都不信,但仍然写出来,那就是态度不老实,不会产生说服力。
第三个裁剪尺度是文章气质。文章是有自己气质的,辩护词的气质要和律师职业形象相符。律师应该是个什么形象呢?克制、理性、包容。凡内容上影响律师职业形象的部分,都要删改掉。
比如说情绪问题。辩护词是不排斥情绪的,好文章往往通过情绪来感动人,但情绪不能过激。很多律师写东西控制不好自己的情绪,很多泄愤、威胁,甚至人身攻击的内容。一到结尾,就写“不信抬头看,苍天饶过谁?”“今天的审判者就是明天的阶下囚”等等,完全没有必要。除了让人感觉你不理性之外,没有什么作用。
再比如驳论的问题。律师很多时候要驳斥对方观点。在驳论的时候,有的律师太极端,不克制、不包容,对抗性太强。抓住一点,不及其余,冷嘲热讽、尖酸刻薄,要致对方于死地。喜欢用反问句,咄咄逼人,能用语气重的词就不用轻的。这样的论理效果并不好,会给读者以咄咄逼人、强词夺理的感觉,理性上可能同意你,但情感上不接受你。
关于裁剪,还有一点,就是要舍得。我们写东西,有时候顺着思路,一气呵成,对某一部分感觉特别好。谓之思想的闪光点、火花,就不舍得去掉。这个想法要注意。好文章,一定是好在整体和谐,每一段、每一句、每一个词都恰到好处。如果某一段话,虽然很精彩,但不适合,那就一定要舍得去掉。就跟穿衣服一样,运动鞋再贵再好,也不要配西装穿,因为整体不和谐。
(五)辩护词的长度
关于辩护词篇幅。有人说,不能超过两页,否则法官没耐心看。这话既对又不对。对的地方在于,法官的耐心总是有限。不对之处则在于,辩护词长短的确定,就是一个原则:有话则长,无话则短,不能人为地限定页数。
如果仅就观点而言,辩护词的篇幅不会太长。因为法律上的论理没有那么复杂,大前提是确定的,要做的只是顺着大前提找小前提,组织证据。大小前提确定,自然得出结论。凡是强说理,才需要大篇幅论证;凡是道理清楚,则不需要几句话。
辩护词为什么会长呢?原因只在于证据和判例引用。我在写辩护词的时候,会将重要证据的原文引到辩护词中。为什么这么做呢?为了节省法官阅卷时间,卷宗很多,我们要把重要证据的原文直接呈现到法官面前。法官希望能到证据原文,而不喜欢看到对证据的总结概括,因为他会怀疑辩护人的这种总结概括是否曲解原意。
还有就是判例引用。第一,判例的全本应该作为辩护词附件。第二,判例的关键内容,如本院认为部分,要原文引用到辩护词中。理由同样是便利法官阅读。一份判例的有用部分,主要集中在本院查明及本院认为部分,辩护人应该把这部分摘出来。不要让法官去几十页的判例原文中找,那样不经济、不便利。
比如某辩护词,需要论述缺失笔录的危害,要用到聂树斌案判决。这篇判决几十页,不可能大篇幅引用,而要选择最精华部分。引用出来是这样的,“由于上述讯问笔录缺失,导致聂树斌讯问笔录的完整性、真实性受到严重影响。对申诉人及其代理人提出聂树斌被抓获之后前5天有讯问笔录,且缺失的笔录可能对聂树斌有利的意见,对检察机关提出缺失这5天讯问笔录存在问题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最高人民法院聂树斌故意杀人罪一案再审刑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刑再3号)这几句话足以佐证我方观点。
第三,如果你需要引用好几份判例内容,那就需要制作单独的《判例汇总》,把每份判例的本院认为部分原文摘出来,形成一两页的汇总材料。此时就不要把判例原文放到辩护词中,因为你这是辩护词,不是判例分析材料,判例太多,会冲淡辩护词的主题。
总之关于辩护词篇幅,应该得出这样的结论:纯观点的辩护词,篇幅不过两三页,含有证据与判例引用的辩护词,则不限篇幅。
以上是我的一些经验,不一定对,抛砖引玉,希望能引发大家对辩护词写作的思考。一个律师,如果文字表达能力欠缺,这个律师就不完整,少一大块。
好律师一定是既能说,又能写,脑子还清楚。思维、口语、文字三位一体,对辩护词写作,要多思考、勤练习,文字表达能力强了,口语表达和思维能力就差不了,三者是相互促进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