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8 16:56:24来源:法律常识
【典型案例】
工伤赔偿协议已经履行完毕,劳动者却以重大误解提出毁约。近日,安徽省宁国市法院审结了一起特殊的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审判决支持了毁约劳动者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丁某1997年起到被告宁国市某技术公司从事冲压工作。2000年9月16日,原告在工作时发生事故,致左手大拇指损失、食指中指二关节麻木。
原告在医院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费用由被告支付。2000年12月20日,原告丁某经宁国市劳动局认定为工伤,构成六级伤残。事发后,被告将丁某调整至硫化岗位工作。2003年3月,原告丁某离岗回家,其离岗时的工资标准为每月1400元。
2007年2月12日,原、被告签订一份协议,协议主要内容为,因丁某的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或期限,被告一次性付给丁某40000元,丁某不再就其工伤提出任何请求,本起工伤作一次性了结。2007年4月,丁某曾申请宁国市劳动争议委员会撤销此协议并要求被告另给付工伤赔偿款78440元未果。丁某后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劳动关系的解除或终止的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本案中被告未提供证据证实2003年3月至2007年2月原、被告已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故原告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应认定为2007年2月12日。原、被告此时解除劳动关系,被告按规定应向原告发放工伤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以及2003年3月至2007年2月的伤残津贴,合计118440元。本案诉讼时效应从2007年2月12日起计算。因当事人对诉讼时效的发生误解而签订了赔偿协议,原告依协议所得工伤赔偿40000元较原告依法计算应得工伤赔偿118440元,两比显失公平,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原告现以重大误解及显失公平为由请求撤销协议内容,法院予以支持,遂判令被告另支付原告应得工伤赔偿等款项计78440元。
【律师解析】
所谓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在紧迫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而订立的明显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往往是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极不对等,经济利益上不平衡,因而违反了公平合理原则。就显失公平的协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因原告对诉讼时效的发生误解而签订了赔偿协议,原告依协议所得工伤赔偿40000元较原告依法计算应得工伤赔偿118440元,不足后者的一半,构成了显失公平,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对此,原告有权请求撤销。
【律师支招】
根据上述分析,显示公平是因为一方在紧迫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而订立的,如果不存在劳动者在紧迫或缺乏经验的情况,则不存在显失公平。
因此,对用人单位而言,如果双方之间签订的协议金额与法定标准相差很大,要避免与员工签订的工伤私了协议因为显失公平而被撤销。那就要消除劳动者紧迫或者缺乏经验的情形。如何操作呢?
第一、在协议中注明劳动者依法可以获得的工伤保险待遇详细项目及其具体金额;
第二、在协议中显著显示前述工伤保险待遇详细项目及其具体金额;
第三、在协议中注明劳动者已经知道依法可以获得的工伤保险待遇详细项目及其具体金额;
第四、最后,在协议中注明劳动者明确放弃要求获得这些工伤保险待遇详细项目及其具体金额。
段海宇律师
1、执业机构
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
2、擅长领域
劳动法,擅长人力资本开发和人力资源法律风险管理。
3、社会职务
瀛和律师机构劳专委主任
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劳动法服务中心主任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解员特邀专家
4、个人专著
5、社会荣誉
2015年度深圳优秀专业律师
2016年度瀛和律师机构优秀律师
2017年度瀛和律师机构优秀律师
2018年度瀛和律师机构品牌贡献奖
2018年度瀛和律师机构金牌讲师奖
2019年度瀛和律师机构金牌讲师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