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9 09:20:42来源:法律常识
剧情有戏,生活无戏。站在法律的角度上讲,根本就没有“假离婚”的说法。婚,离了就是离了,没有离就是没有离,没有所谓的假离婚。试问一下,有了离婚证,还是假离婚吗?因此,实践中因为“假离婚”而闹出诸如下面提及的真官司,屡见不鲜。
【基本案情】
××年××月××日,刘女士与钏先生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刘女士与前夫育有一子李某,钏先生与前妻育有一子钏某。
2018年11月26日,刘女士、钏先生在民政局登记离婚,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载明:“由于双方在日常生活中性格不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协议离婚,并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1.男女双方自愿离婚;2.双方婚后无共同生育子女;3.双方婚后无共同财产;4.双方婚后无共同债权债务。”
事后,刘女士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车牌为**号凯迪拉克牌小型轿车归钏先生所有,该车现有价值22万元,钏先生补偿刘女士11万元;2.判令平均分割在钏先生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29903.05元,即钏先生向刘女士支付14951.53元。3.判令钏先生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
另查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2017年4月18日,购买购买凯迪拉克小型汽车一辆,车牌为**,登记在刘女士名下;2018年10月11日,车辆转移登记在钏先生名下。
再查明,结婚前,钏先生名下的银行存款为5854.01元,离婚时的存款为35757.06元,两者之差29903.05元;2017年5月5日至2018年3月18日,钏先生通过手机微信转账和银行转款的方式向刘女士儿子李某转款18次共计106542元;2018年7月,钏先生向银行贷款41000元。
庭审中,刘女士称,2018年11月26日因其儿子对外产生债务,双方担心儿子对外产生的债务影响到家庭生活,遂办理“假离婚”,双方约定两年后将复婚,故未对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现钏先生不同意和刘女士复婚,也不同意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钏先生辩称,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明确:双方婚后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同时,鉴于该车负债18万元及她的儿子负债10万余元,共计负债28万元,至今未能偿还的事实,所以离婚时双方做了抵销,最终明确为无共同财产和无债权债务的特别约定。
【按例说法】
法院认为,法律上不存在“假离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本案中,双方签订离婚协议至刘女士起诉时已经超过一年,且刘女士并无相关证据证明离婚协议在订立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2018年11月26日,刘女士、钏先生双方在民政局登记离婚,并达成离婚协议,双方均在离婚协议上签名按印。双方当事人在离婚当时都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应当知晓签订离婚协议的法律后果。该离婚协议系双方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是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内容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
法院确认刘女士、钏先生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事实上存在共同财产:凯迪拉克小型汽车一辆,存款29903.05元;共同债权:向刘女士儿子李某转款106542元;共同债务:向银行贷款41000元。但是,刘女士知晓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汽车,也应当知晓是否有存款,刘女士、钏先生双方在签署离婚协议时依然约定“3.双方婚后无共同财产;4.双方婚后无共同债权债务。”钏先生辩称鉴于对刘女士儿子李某享有十余万元债权等原因,对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作了抵销,法院予以采信。刘女士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八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如前所述,本案中的夫妻共同财产并非“未处理”“未涉及”,而是已经作了抵销。因此,法院不再对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予以分割。
综上,法院最终驳回了刘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小编有话】
1.关于本案适用法条的说明
鉴于本案系2020年的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应的司法解释尚未生效,故前面提及到的法律条文并非最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应的司法解释实施以来,对应的规定也有相应的变化。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七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第八十三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2.在法律上,没有“假离婚”一说
在曾经热播的国产电视剧《安家》中,有一段剧情:张乘乘与徐文昌夫妻俩,为了规避限制购房政策而假离婚。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同样会时不时地听到有人“假离婚”的事情。目的倒是五花八门,有规避限制购房政策的,有逃避债权债务的,有谋划分得更多拆迁款(房)的……甚至也有名为假离婚,实则找“下家”的。
所谓“假离婚”,我们平常所看到的,就是夫妻俩为达到某一目的,双方协商或一方受另一方的谋骗而做出解除夫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不仅如此,双方可能还有“约定”:待我们的目的达到之后,再到民政局去复婚,重新拿结婚证(至于离婚之后,双方还愿不愿意复婚,还去不去拿结婚证,这里就不予讨论了)。
剧情有戏,生活无戏。站在法律的角度上讲,根本就没有“假离婚”的说法。婚,离了就是离了,没有离就是没有离,没有所谓的假离婚。试问一下,有了离婚证,还是假离婚吗?因此,实践中因为“假离婚”而闹出诸如前面提及的真官司,屡见不鲜。事实上,假离婚带来的真问题远不止这些!
参考阅读:《在法律上,我们没有“假离婚”的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