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9 09:22:27来源:法律常识
王某甲与王某乙夫妻财产约定纠纷案
【案号】
(2015)鄂郧阳民一初字第 00548 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
王某甲与王某乙于2006年经人介绍认识,同年6月13日登记结婚。2013 年2月王某甲与王某乙购买了十堰市茅箭区房屋一套。2014年9月3日,双方签订(协议书》,协议约定:“一、王某甲、王某乙同十堰市图安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 YS0086789号《十堰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位于十堰市茅箭区五堰街办柳林居委会浙江路10号、第1幢3单元3-11-2号房屋一套。该房屋所有权属王某乙一人所有,房屋处分权由王某乙一人行使……”2014年11 月,王某甲因突发昏迷在十堰市太和医院脑外科住院治疗42天,诊断为左侧基底节区大量脑出血,高血压病I级极高危组,乙型糖尿病。后转入郧县人民医院治疗。2015 年1月 21 日郧县人民医院出具病情证明书,载明:“……术后患者病情好转,但言语不清,右侧肢体不能活动,肌力0级,生活不能自理,大小便失禁。在十堰市太和医院花费医疗费 12 万余元。目前转入我院进一步行康复治疗。在我院已花费医疗费近2万元。患者康复期约1年,预计还需花费医疗费数万元。”王某甲与王某乙购买的房屋尚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等手续。2015年1月5日,王某乙向法院起诉要求与3某甲离婚,双方离婚纠纷案现中止审理。王某甲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撤销双方签订的《协议书》。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甲与王某乙购买的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王某甲与王某乙于2014年9月3日签订的(协议书》即是王某甲与王某乙对共同财产的约定,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系有效协议。通过约定,王某甲将夫妻共同财产变更为王某乙个人财产,也即王其甲将共同拥有的房屋中属于自己的份额赠与给王某乙。但是,在双方诉争的房屋赠与协议签订后,王某甲身患左侧基底节区出血破入脑室(脑溢血)高血压病级极高危组、乙型糖尿病等多种重大疾病,半身已偏瘫,大小便失禁,生活不能自理。目前住院治疗已花费数十万元,继续治疗仍需大量费用,其经济明显出现难,且现诉争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根据(合同法》第195条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186条第1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依据本事实和法律规定,王某甲有充分理由不再履行(协议书》中关于共有房屋归王某个人所有的约定。王某甲主张撤销《协议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分析】
在赠与合同关系中,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具有“不平等”的特为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赠与人如果经济情况严重恶化,继续履行赠与义务会;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本案中,王某甲与乙在签订赠与协议后,王某甲身患重病,治疗花费甚巨 如果继续履行赠与协议疑使其经济状况更加恶化。因此,审理法院支持王某甲撤销赠与协议,不再履与协议的诉求。
第一百九十五条【赠与义务的豁免】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