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9 13:53:48来源:法律常识
来源:江西政读
信息日报江西政读获悉,8月31日,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九江市政府原副秘书长、市商务局原党委书记、局长黄家杰受贿一案。九江市商务局、九江经开区及鄱阳湖生态科技城近50名县处级干部旁听庭审,“零距离”接受警示教育。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家杰利用其担任九江经开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鄱阳湖生态科技城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九江市商务局党委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招标、项目承揽、项目投资、工程款拨付等事项上谋取利益,收受财物共计677.575万元人民币、3万美元、7万港币,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家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黄家杰向履职对象索贿,依法从重处罚;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减轻处罚;检举他人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情节,并退出大部分赃款、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综合考虑各项情节,柴桑区人民法院当庭判决:被告人黄家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没收并追缴违法所得。
黄家杰当庭认罪服判不上诉,并表示 “我罪行深重,理应受到法律的惩罚,组织上的处置非常合理,我认罪认罚、完全接受。我对不起社会,对不起组织,对不起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