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9 15:35:04来源:法律常识
12月6日,滨海新区法院对扰乱诉讼秩序的王某莹、王某军发出司法惩戒决定书。这是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权的规定》自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后,天津市首例由司法警察办理的“司惩”案件。
12月1日09时52分许,王某莹与代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案在滨海新区法院第九法庭接受庭前询问,王某莹之父王某军来院旁听。询问过程中,王某莹与代某某发生口角,王某莹用随身携带的车钥匙砸向代某某,王某军见状,则冲到审判区用手击打代某某后脑。期间,王某莹不断辱骂代某某。执勤法警接到警情后第一时间赶到法庭,依法将两人带离并进行调查。
经查看现场录音录像,提取证人证言,询问当事人,滨海新区法院认为,王某军、王某莹在法庭内殴打、辱骂当事人,严重扰乱了人民法院诉讼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等相关规定,对王某军作出罚款2000元、王某莹罚款1000元的处罚决定。王某莹和王某军对自身的违法行为认错悔错,提交了悔过书,表示不申请复议,并主动认缴了罚款。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司法权威不容侵犯。近年来,冲击法院安检场所、哄闹法庭、殴打诉讼当事人等严重影响诉讼秩序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在此郑重提醒,任何时候都应当理性表达诉求,严格遵守诉讼秩序,切勿触犯法律底线,否则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法警大队 程熳亚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