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30 03:02:06来源:法律常识
文/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俞强律师、王双律师整理
案例一:宁波凯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市财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双方约定,管理人在上述还款日未依约履行返还义务的,应自还款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年化利率向财开公司承担违约金。
投资人起诉时,对还款期限届满后,既主张收益又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两者相加超过年利率24%,对于超过部分,法院未予支持。
案例二:邹翠芹与刘研等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标准为日千分之三,但投资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损失。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标准明显过高。
法院认为,投资人与管理人在《基金份额转让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是双方预先估计的损害赔偿金额,但违约金的金额应以实际损失为参照,而不是对违约金数额完全放任,过分的合同自由亦可能带来不适当的结果,这正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立法精神所在。《基金份额转让协议》约定双方放弃违约金过高的主张不影响本院依据法律规定和查明的案件事实依法对违约金进行调整,故最终法院依法将违约金计算标准调整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
案例三:黄南哲与深圳市雷火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瑞芳证券回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合伙协议书》《出资确认书》《回购协议书》等中双方约定,投资人还可以取得的收益以500万元为计算基数,2015年1月26日至2015年8月30日期间按年利率18%计算收益为52.5万元,2015年8月31日至2016年2月28日期间按年利率19%的标准计算收益为47.5万元,合计为100万元。被告应当支付收购价款600万元(本金500万元+未付收益100万元)。
双方签订的《合伙协议》的附件说明基金的第五条约定了按每日0.05%的标准按为有限合伙人加计并分配补偿投资收益。该加计利息的性质亦为违约金。《回购协议书》第九条也约定了如被告未按约定时间足额支付甲方回购价款,每逾期一天,按逾期金额的万分之五按日向甲方支付延迟付款违约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对本案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的部分,本院酌情调整为按照年利率24%计算。
案例:翟新冬与洪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郑州信诺投资中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投资人要求投资到期后仍按年14%支付收益,因双方未在投资确认书中约定到期后未返回投资款的违约责任,法院认为被告应按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年息6%赔偿原告资金占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