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1 05:11:22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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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0年1月,源久公司(甲方)与广宇公司(乙方)签订《上水园二期地源热泵空调系统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广宇公司承包上水园二期地源热泵空调系统设计、供应及安装,合同价款15890000元。现场代表签发的所有技术、经济文件须加盖公司章,否则无效。
2、2012年3月,双方就涉案施工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按照甲方要求,地源热泵主机品牌“克莱门特”变更为“特灵”,地源热泵主机采购及安装按照甲方提供图纸上所选定的品牌规格型号进行,经双方确认暂定合同价为5510506.45元。
3、2014年4月9日,广宇公司向源久公司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源久公司及监理于2014年6月16日签字确认。源久公司接收工程后已实际投入使用。
4、源久公司认为广宇公司未按图纸施工,导致工程质量存在缺陷,申请鉴定,一审法院委托江苏希第公司进行鉴定。希地公司鉴定认为,经过现场勘查及对施工合同、图纸等分析比对,在水箱功能参数、阀门等几个部位与合同和图纸不一致。
5、关于涉案工程造价,希第公司做出鉴定报告,鉴定总造价24846277.09元,此造价中包含争议金额987816.22元。签证部分的造价,现场签证共计4份,其中仅签证1手续齐全。签证2-4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签字盖章,建设单位仅签字未盖章。
广宇公司认为,其提交的三份签证工程造价计987816.25元,对方应予支付。该三份签证虽未加盖源久公司公章,但经监理及源久公司现场负责人签证确认,应当列入工程总价。
源久公司认为,该三份签证只有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盖章,建设单位并没有盖章,按照双方所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现场代表签发的所有技术、经济文件需加盖公司章,否则无效
广宇公司主张,本案涉及的争议金额为987816.22元的三份签证应当列入工程总造价。本院认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现场代表签发的所有技术、经济文件须加盖公司章,否则无效。上述三份签证虽经源久公司现场负责人和监理单位签字确认,但并未加盖源久公司章,故广宇公司主张该三份签证所涉及的金额应计入工程总造价,无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1、本案涉及签证合法形式的问题。签证作为合同外工程量的结算依据,规定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此外,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也规定了可以按照签证确认双方争议的工程量。
2、完整的签证应该要有三方确认,施工方、监理方及建设方,一帮都要求盖章确认,当然大部分签证只需要双方的项目部确认就可以了。但是,对于合同中有例外规定的,比如本案,双方合同约定此类文件需要建设方盖章,那么双方自然要受此约束。因此,签证的确认在有合同事先约定的形式的,当然要符合合同事先约定的形式。
3、此类瑕疵签证虽然被认定为无效,但是,在有其他文件能够证明建设方同意施工并有工程量的其他文件的,此类文件可以证明双方争议的工程里。因此,如果签证有瑕疵,不要放弃权利主张,可以找找其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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