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2 02:37:51来源:法律常识
在疫情期间不少公司业务也受到了影响,公司拿不出⼯资,劳动者已经好⼏个⽉没有发⼯资了。劳动者想要维权,具体要怎么做呢?
⼀、在疫情期间不发⼯资的⾏为是不合法的,可以到劳动局投诉。
如果确实因为企业经营困难⽆法在复⼯后及时发放的,可以与⼯会或职代会或员⼯⼤会协商推迟发放,但注意不应超过⼀个⼯资⽀付周期。
《⼈⼒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协商⼀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时等⽅式稳定⼯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停产在⼀个⼯资⽀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付职⼯⼯资。超过⼀个⼯资⽀付周期的,若职⼯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付给职⼯的⼯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资标准。职⼯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活费,⽣活费标准按各省、⾃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
⼆、仲裁流程
1、提交申请书:当事⼈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仲裁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数提交副本。
2、仲裁受理:仲裁委员会应当⾃收到仲裁申请之⽇起五⽇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作出决定之⽇起五⽇内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申请⼈。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3、开庭审理:仲裁庭应当于开庭的五⽇前,将开庭⽇期、地点书⾯通知双⽅当事⼈。⽆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请⼈按照撤诉⾃理,对被申请⼈可以做缺席裁决。
4、仲裁调解: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先⾏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双⽅⾃愿达成协议。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送达之⽇起具有法律效⼒;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
5、仲裁裁决: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起四⼗五⽇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通知当事⼈,延长期限不超过⼗五⽇。仲裁庭裁决后应当制作仲裁书送达双⽅当事⼈。当事⼈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收到裁决书之⽇起⼗五⽇内,可以向⼈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法律效⼒。
疫情期间公司是可以迟发⼯资,劳动者也应该要适当理解下公司的难处,给公司⼀定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