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库问题集体找律师收费标准,小区车位问题

时间:2022-12-02 14:08:28来源:法律常识


小区车位“一位难求”困境下,律师就社区停车10问一一回答


停车不容易,是现在有车一族的共同感受,车子买的起停不起是不少人正在面临的痛处,近年来,随着车辆的迅速增加,有关停车位使用权的问题也逐渐突出,小区停车位本来就少,开发商和物业公司还变卖停车位,不少车位被“人为”买断,更是加重了小区停车的负担。那么,作为业主的您,如何正确认识与了解小区车位的归属与收费问题呢?下面就由树人律师以几个典型城市为例,为您答疑解惑。

Q开发商和物业公司规定地下停车位只售不租,业主只能任其摆布吗?

答:当然不是。

《成都市关于建筑区划配套停车位(库)租售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开发建设单位出租车位、车库的,应当首先出租给建筑区划内的业主。业主要求承租尚未销售的空置车位、车库,开发建设单位不得拒绝。”

《青海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业主要求承租尚未出售并空置的车库、车位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出租。”

《青海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未按规定出售或者出租车库、车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显然,停车位只售不租是各省市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若你所在的小区存在开发商和物业公司拒绝出租停车位的情况,可以依法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小区车位“一位难求”困境下,律师就社区停车10问一一回答


Q小区内明明有空闲的停车位,但物业公司却不让业主停,这样合理吗?

答:不合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车辆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用于出售的,应当优先出售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

不出售或者尚未售出的,应当提供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使用。满足业主需要后仍有空余的,可以临时按月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其他人。”

小区车位“一位难求”困境下,律师就社区停车10问一一回答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九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八十条规定,将车位、车库提供给业主以外的其他人的,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出租所得的,责令退还违法所得,按每个违法出租车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按每个违法出租车位处每月二千元的罚款。”

《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停车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在小区有空余车位且不属于消防通道的前提下,开发商或物业公司不得阻挠业主停放车辆,否则会受到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

小区车位“一位难求”困境下,律师就社区停车10问一一回答


Q小区地上有大量的停车位,但物业公司不让业主停车,要求停车必须缴纳收停车费,这样做对么?

答:不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以下部分属于业主共有:(二)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

《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利用物业共有部分设置机动车停放位的,其车位设置、管理、收费等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

《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占用业主共有道路、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建设单位不得出售、附赠或者出租。

业主共有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使用,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小区的地上停车位一般情况下都属于全体业主共有部分,归业主集体所有,物业只有管理权,想收费必须经业主大会同意,且所有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收费也必须标准参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可以委托物业公司代为收取。

小区车位“一位难求”困境下,律师就社区停车10问一一回答


Q新买的房子,小区公共面积也很大,但就是没有地上停车位,地下停车位也已经饱和,业主停不了车,那么,住宅小区应不应该有地面停车位呢?

答:小区地面是否应该设置停车位这个不是绝对的,需要看建筑规划,现在很多小区都做成了人车分流,因此小区内部地面上也有很多是没有停车位的,但同时一般都会在小区商铺上设置停车位,以满足停车需求。

Q停车费收费参差不齐,乱收费现象层出不穷,有没有法律法规进行明确规定呢?

答:以青海省西宁市为例,西宁市出台《西宁市住宅小区停车位收费最高限价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规定,“租赁停车位收费按照地上、地下车位划分,其中地上停车位租赁最高限价为每个每月70元,地下停车位租赁最高限价为每个每月200元;地上停车位服务费最高限价每个每月30元,地下停车位服务费最高限价每个每月60元。对已出售的地下停车位服务费标准最高限价每个每月60元。”

与此同时,《通知》还规定,“临时停车收费标准。其中,车辆临时停放时间不超过30分钟免收停车费;临时停放2小时以内按5元收取,2至8小时以内按10元收取,8至24小时以内按15元收取。”

目前,全国各省市都在积极相继出台住宅小区停车费用收取标准,如你所在的城市存在乱收费、高收费现象,可以对物业公司或开发商停车位收费情况进行监督、举报。

另外,由于各个省市法规略有不同,而开发商投资建设的地下车库且取得车库产权,业主委员代表可以与物业协商小区停车费标准,约定到合同中,避免出现乱收费的情况。

Q小区收取了停车位服务费,但未提供有效的停车服务,可以不交停车服务费吗?

答:不可以不交。

《西宁市住宅小区停车位收费最高限价标准的通知》对服务费限定了最高价格。其中,地上停车位服务费最高限价每个每月30元,地下停车位服务费最高限价每个每月60元。收取服务费就必须要做到引导车辆有序停放、地下停车场相关设施设备维护保养、卫生保洁和垃圾清运、停车场巡逻等服务。

小区车位“一位难求”困境下,律师就社区停车10问一一回答

如果小区物业确实未做到必要的引导、相关设施的维护保养、卫生保洁和垃圾清等服务内容,业主可以向业主委员会反映,要求物业公司及时整改,提高服务质量。

Q小区停车位本来就少,不少车位被“人为”买断,更加重了小区业主的停车负担,开发商和物业公司有权批量变卖停车位吗?

答:开发商和物业公司没有权力批量变卖停车位,导致停车位被买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如果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将大量停车位卖给同一人或者公司,由其囤积大量车库,更加加剧了小区停车难问题,此种情况下,会导致停车位价格的悬高,会严重损害全体业主的权益,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所以,开发商和物业公司没有权力批量变卖停车位,导致停车位被买断。

Q开发商和物业公司采取“圈地收费、抬高车位价格或租金”等方式逼迫业主就范,不服从只能接受停车难的折磨,停车位价格只能任由开发商和物业公司随意定价吗?

答:不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小区停车位应当先满足业主需求。停车位的买卖或出租是一种市场调节行为,政府只能进行宏观调控,并非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政府不能过多干预。

但是,对于小区停车场未按相关规定标准收费的,业主可以向当地价格举报中心进行投诉,或向房管部门举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业主也可以成立业主委员会,通过业主委员会与开发商协调车位销售和车位租赁价格,也可以向当地住建、物价等部门反映。

小区车位“一位难求”困境下,律师就社区停车10问一一回答


结语

面对开发商和物业公司的恶意欺瞒、涨价、囤积停车位等行为,业主要勇敢的拿起手中的法律武器对抗不合理不合法现象,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你要始终相信,你不是一个人在战斗,你身后有业主委员会的支持,有国家法律法规的保障,更有树人律师为您出谋划策,排忧解难!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想要咨询,可关注我们的头条号树人矿业律师,私信咨询。也可以直接点击文章末尾左下方的“了解更多”,即可咨询专业律师。


随便看看
本类推荐
本类排行
热门标签

劳动者 交通事故 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 债务人 协议 自诉 房屋 土地 补偿费 案件 债务 离婚协议书 公司 债权人 合同 甲方 北京征地拆迁律师事务所前十名 最低工资标准 交通 车祸 工资 补助费 债权 伤残 程序 鉴定 条件 刑事案件 拆迁人 期限 兵法 标准 交通肇事 解除劳动合同 财产 补偿金 北京十大刑事律师事务所排名搜狐 当事人 客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