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3 00:18:05来源:法律常识
前两天,当我写了《公司注销登记的法律风险》,有的读者看到后,私信我咨询:“蒋律师,我们公司只运营了一年,停业也有10个月了,现在法人失联,公司连年亏损,请问什么时间可以申请破产”,可能也有很多企业经营者都会有类似的疑问,今天这会儿终于闲下来了,通过写这篇文章对这个问题统一进行一个回复:
一、哪些主体可以作为申请人申请破产?
债务人、债权人或者企业法人都可以作为破产申请人。此处需要重点说的是企业法人,为什么呢?因为我们经常遇到企业经营严重亏损,资产不足以抵偿债务,公司不了了之,变成了僵尸公司。这样会对公司的股东和高管、法定代表人的信誉造成巨大的影响,甚至会由股东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破产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由此可见,针对上述情形,法律规定了解决路径,只不过需要走法律程序,并且法律程序还比较麻烦,但是也比简易注销公司或者公司亏损后不管不问、置之不理变成僵尸公司的风险小很多。
二、申请破产的条件和原因?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债务人、债权人或者企业法人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总结为十一个字就是:资不抵债、也没有偿债能力。
三、破产案件的管辖法院?
《破产法》第三条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申请破产的程序?
向法院申请破产,需要提交破产申请书和证据。如果是债务人或者企业本身提出申请的,要求较为严苛,需要债务人提交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
实践中,由于我国的破产法制度从出生到至今,一直具有非常浓厚的行政色彩,地方政府干预较多,所以每个地方的当地政府对破产案件的司法实践操作在细节上还有所区别。比如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和不受理申请时效节点的处理和反馈,存在较多不按照法律规定执行的现象,但是权利需要争取,法律制度还在不断地完善。比如,2019年1月30日,北京破产法庭作为全国第二家破产法庭正式挂牌成立,法庭集中管辖全市破产清算、强制清算及跨境破产等案件,北京成为首个对全市破产案件进行集中管辖的直辖市。
破产程序纷繁复杂,申请企业破产的成本较高。所以,在实践中,很少有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包括企业法人本身申请破产。但是如果负债实在太过于严重,鉴于联系专业律师结合企业和股东的实际情况,给出解决方案,避免股东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