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1 04:45:04来源:法律常识
作者:李正文
来源:天津高法
近日,天津市滨海新区法院功能区审判区审结了一起犯危险驾驶罪案件,被告人韩某在该案审理期间曾脱逃四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被告人韩某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塘沽支队上海道大队决定暂扣其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罚款1800元。
同年10月31日16时30分许,韩某酒后驾驶奇瑞牌轿车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沿第五大街自东向西行驶至北海路交口处时,在右转弯过程中与沿北海路由南向北直行通过该路口的被害人孙某驾驶的大众速腾牌轿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孙某于当日16时34分许报警,交警到达现场后将在事故现场等候的韩某抓获。经天津市天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韩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1.35mg/100mL。经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塘沽支队认定,韩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孙某不负事故责任。2014年11月16日,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塘沽支队开发区大队将该案移送至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开发分局。案发后,韩某赔偿被害人11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综上,被告人韩某因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犯罪,但其醉酒程度刚刚达到定罪标准,其原本又具备自首、赔偿被害人损失及取得谅解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处罚会相对较轻,然而其因担心受到法律制裁,心存侥幸,在即将开庭审理该案期间,违反取保候审规定而逃匿,审判区随即决定逮捕并由公安机关对其上网通缉,其负案在逃四年后终于2019年2月1日被抓获归案,该案在中止审理四年后终恢复审理。
公诉机关鉴于韩某在案件审理期间潜逃四年而当庭取消对其原自首情节的认定并撤回原量刑建议,建议审判区综合考虑事实情节对韩某作出罚当其罪的判决。
审判区认定,韩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同时因其视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不再认定其具备自首情节,并综合考虑其所具备的从重从宽处罚等各种情节,在法定刑幅度内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韩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法官说法
对触犯刑律的犯罪人,法庭始终会本着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在充分考虑案件事实、情节等基础上依法作出公正裁决。但如果犯罪后不知悔改,甚至心存侥幸,以逃跑来对抗司法机关的审判,那么最终只会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潜逃只会加重自身的罪责,而且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无论负案潜逃多久,终有落网的一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