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3 08:52:16来源:法律常识
张某在北京市西城区右内西街开有一家餐馆,王某为张某餐馆内雇员;
王某在张某餐馆工作期间,张某以合伙做生意名义收取王某十万元,且张某向王某出具“收条”:今收到王某“合伙费”十万元,该款王某依银行转账形式给付张某;
但其后,王某与张某并未签订合伙协议,两人之间也没有实质性合伙;
王某随后多次向张某催要十万元钱,张某期间只退还王某六千元;
王某无奈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张某退还下余九万四千元;
结果: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为何王某有条据,且有银行转账凭证,但是法院最终却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有时候,证据虽全面,但是不注重民事行为的细节,模糊了法律关系的基础概念,将会有极大的败诉风险!
(具体王某的借款行为,哪些方面存在严重瑕疵,造成了败诉的结局?以下前法官侯律师通过,引经据典,旁征博引为您分析案例,等不急的小伙请直拉文尾获取正确答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我们大部分朋友,在面对民间借贷问题上,特别是大额借贷,一般都有要求对方出具条据的意识!
但有些朋友却忽略了出具条据的根本目的,无论是“收条”、“欠条”、“借条”,这些虽有差别,但都可运用在民间借贷行为当中,他们的根本目的是在证明:
民间借贷关系合意成立!(是借钱,而不是赠与或成立了其他法律关系!)
出借人已经履行出借义务!(即已经将借款给付)
张某辩驳:
本案不属于民间借贷纠纷,应属于合伙纠纷;王某欲在右安门西街开一个串吧,张某同意参与投资,进行合伙;
王某给付张某的十万元钱为合伙费,虽然王某没有参与经营管理串吧,但王某所给付的钱均用于了串吧的成本开支;
张某也曾经向王某支付利润分成六千元钱。合伙生意应当利润均沾、亏损共担,现串吧因为生意惨淡已经停业,前期投入已经亏损,如王某索要合伙费,只能返还五万元;
一审法院:
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需要对产生该种法律关系所基于的法律事实是否真实存在承担举证责任;
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原告方就需要承担借贷合同法律关系切实存在的举证责任;
王某向法院所提供核心证据为收条、银行转款凭证,其中,收条明确载明“合伙费”,合伙纠纷与民间借贷纠纷不同属一个法律关系;银行转账凭证,只是一种事实的证明,能够证实曾经发生过款项的支付,但不能说明款项支付基于何种法律关系;
因合伙纠纷与民间借贷纠纷不同属一个法律关系,合伙纠纷中利润分配、亏损承担需要先行清算,王某可依合伙纠纷另行起诉,本案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王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的上诉;
在民间借贷行为当中,不需要了解过多的理论知识,也不必太过纠结于条据如何进行书写;
即使搞不清楚欠条、借条、收条具体有什么差别,也没有关系!证据的形式是多样化的!再次强调,在进行证据前期准备时候,只需要把握以下核心要点:
民间借贷的合意已经达成!(给钱不是无偿赠与、不是投资、不是抵账、不是还钱而是“借”!)
约定款项已经切实支付!(不论银行转账亦或者现金的交付,总之确定借款已经交付至借款人手中或者借款人指定账户、指定人手中!)
当然如果不能很好把握以上两点,可以关注本号,查看本号往期文章:完美借条的书写模版一文!规避本文所述风险的发生!
法律盾甲,希望能够为朋友们传播一些法律小常识,希望朋友们能够利用零碎时间快速掌握一些法律常识,在日常生活中能够切实起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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