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3 14:13:53来源:法律常识
通过胁迫、滋扰等手段使当事人产生恐惧心理,签订了并未真实发生的借贷协议、收款收据和还款承诺书;此后又以上述文件为证据,将当事人诉至法院。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法院后作出民事调解书,对调解协议的内容予以确认。
通过调查核实,海南省三亚市检察机关识破了调解书背后的猫腻,以抗诉形式监督纠正了这起虚假诉讼案,使之前的民事调解书被撤销。日前,该案成功入选海南省检察院民事检察监督典型案例。
掉进“套路贷”陷阱
余某是一家健身房的老板。2015年7月初,为扩大健身房的经营规模,余某经朋友介绍找到闻某借钱周转。口头约定高额利息后,闻某同意借钱给余某。2015年7月至2017年12月,闻某通过银行账户累计给余某转账743050元。2015年8月至2018年5月间,余某通过现金支付以及银行账户、微信转账方式,累计向闻某还款418650元,并将价值318390元的奔驰车过户给闻某抵债。
2018年5月,就在余某已合计还款737040元、仅有6010元本金未还之时,闻某将余某及担保人董某约到其办公室。在闻某有计划、有目的的胁迫下,余某和董某违背个人真实意愿,在闻某事先准备好的一份尚欠本金681500元的还款协议书及借条、收条上签名。2018年6月26日,闻某以该份还款协议书及借条、收条等作为证据,将余某、董某起诉至三亚市城郊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余某、董某连带赔偿其借款681500元及利息324810元、逾期还款违约金3万元、律师服务费5万元,共计1086310元。
2018年12月17日,在三亚市城郊法院的主持下,原、被告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余某确认欠闻某借款本金、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律师服务费等共计1086310元;余某同意自2019年1月开始,于每月25日前以转账方式偿还闻某42500元,直至上述欠款全部还清为止。如被告余某有任何一期未按上述约定偿还欠款,闻某可向三亚市城郊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8年12月18日,三亚市城郊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对上述调解协议的内容予以确认。
在法院诉讼过程中,闻某隐瞒还款事实,利用心理威慑诱使余某、董某同意按其要求调解结案,在实际仅剩少量本金及利息尚未偿还的情况下,要求债务人偿还1086310元,使虚增的债权通过法院司法程序合法化。更让余某苦不堪言的是,自己原本为扩大健身房的经营规模而借款,却掉进了“套路贷”陷阱,最终导致健身房无法继续经营。
发现“套路贷”线索
2021年9月,三亚市城郊检察院在开展虚假诉讼监督线索排查专项行动中,发现此案极有可能是“套路贷”领域的典型虚假诉讼。该院立即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并通过查阅法院卷宗以及询问当事人等方式,逐步厘清了案情脉络,最终确认余某尚欠本金681500元的事实纯属闻某凭空捏造。
随后,三亚市城郊检察院依法向三亚市检察院提请抗诉。抗诉书一针见血地指出,闻某在总计借款743050元,余某已经还款737040元的情况下,胁迫余某、董某签订尚欠本金681500元及利息的还款承诺书;为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伪造资金流水、隐匿还款事实、滋扰和胁迫余某签订还款协议、借据及还款承诺书,虚增借贷金额,其行为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破坏了社会管理秩序。
同时,闻某诉至法院后,威胁、诱骗余某、董某同意调解。该调解书从表面看是当事人在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但其实质是闻某利用国家司法审判权,获取非法利益,突破了调解各方当事人的私益范畴,所处分和损害的利益已不仅仅是当事人的私益,还严重妨碍了司法秩序,损害了司法权威。
此外,2015年以来,闻某纠集恶势力团伙,实施了一系列与“套路贷”有关的违法犯罪活动,严重侵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终结“套路贷”之苦
三亚市检察院经审查后,向三亚市法院提出抗诉。2021年12月,三亚市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裁定三亚市城郊法院再审此案。今年5月,三亚市城郊法院作出再审民事判决,撤销原民事调解书,驳回闻某的诉讼请求。
办案检察官指出,“套路贷”虚假诉讼案件隐蔽性很强,具有发现难、取证难等特点,身陷“套路贷”的当事人很难通过自身能力收集证据、纠正错误裁判。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若发现案件存在“套路贷”虚假诉讼嫌疑时,应及时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司法秩序和司法权威。
办案检察官提示,借款融资应选择正规渠道和正规机构,以免掉入“套路贷”陷阱;在借款时要看清合同条款、识别阴阳合同,不让不法分子有可乘之机;遇到“套路贷”不要选择默认和退让,要保留好相关证据,立即找到相关监管部门咨询或选择报警,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李轩甫 崔冰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