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3 21:15:55来源:法律常识
“恶势力”主犯被判无罪,请求国家赔偿5000多万
唐浩文
6月11日,一度被定为恶势力犯罪团伙主犯的梁明,收到了国家赔偿申请受理通知书。
梁明等13人涉恶犯罪团伙案件,是黑河市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宣判的首起恶势力犯罪团伙案件。该案经一审、二审,重审一审,二审,再审、重审后,梁明等13人全部被判无罪。其中梁明从被刑拘到无罪释放,梁明共被羁押1264天。
梁明的国家赔偿申请书显示,其共提出九项赔偿申请,总金额逾5000万元。具体如下:
一、请求赔偿义务机关赔偿侵犯赔偿请求人人身自由赔偿金1,552,217.28元,他的计算方法是:法定劳动时间每天不超过8个小时,但其被羁押1264天每天24小时都被限制人身自由,因此应当按国家2021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409.34元乘以3计算即1264天×409.34元/天×3=1,552,217.28元。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400万元;
二、依法支付冻结存款利息暂计330,922.33元并返还已扣划的185,592.27元,合计516,514.6元;
三、依法支付扣押的路虎牌小型客车及别克牌多用途乘用车造成损失金额,以司法鉴定意见为准;
四、请求赔偿义务机关依法解除对黑河市盛世华庭3号商住楼两套房屋的查封、协调有关部门办理所有权人为请求人梁明的权属证明并赔偿查封期因无法使用房屋造成的损失60万元;
五、请求赔偿义务机关解除对156个车库的查封、协调有关部门为梁明办理156个车库的所有权人为梁明的权属证明并实际交付房屋,赔偿因原错判导致无法正常使用、处置车库的损失240万元或按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价格赔偿20,006,352元;
六、请求赔偿梁明名下黑河市五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润龙投资有限公司停产停业期间的损失900万元;
七、请求赔偿律师费等费用共计70万元;
八、因错误判决、错误羁押导致席志丽诉黑河市鸿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案件诉讼保全被迫解除而造成的损失30,135,603元,请求恢复诉讼保全原状或给予赔偿金30,135,603元;
九、请求赔偿因搬迁造成的损失200万元。
此外,梁明还申请赔偿义务机关对其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梁明提出的以上九项赔偿请求,我们来重点说一下哪些是肯定会支持,哪些是肯定不会支持,哪些是有一定争议,可以争取被支持的。
一、肯定会被支持的包括:1,人身自由赔偿金1,552,217.28元,这个数字要除以3,等于517405.76元,梁明将职工日平均工资乘以3计算人身自由赔偿金肯定是不符合《国家赔偿法》规定的,所以要除以3,回到原点。其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金400万元,按照我国的司法实践在精神损害赔偿上的惯例,这个数字也会被大幅削减,但这个赔偿项目会被支持,具体支持多少,我判断不会超过10万元。2,赔偿被冻结存款的利息,具体金额就是本金×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率×被冻结期限。这里唯一的区别是梁明主张按贷款利率计算存款利息,应该是按存款利率计算,还有返还被扣划的存款。3,如果车辆被扣押后造成了损害,按照实际的损失赔偿。4,解除对房屋、车库的查封是没问题的,要求协调有关部门办理权属证明就不好说了,如果是因为梁明被错误的刑事追诉而导致他不能取得本该取得的办理产权登记所需的证明材料,那么,赔偿义务机关有义务为他消除取得这些证明材料的障碍。但是他的请求不应该是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协调有关部门办理权属证明,这是一个没有明确的执行力的请求,应该改成请求赔偿义务机关配合他取得办理不动产产权登记的证明材料。
二、肯定不会支持的包括:1,赔偿梁明名下的公司停产停业期间的损失900万元。2,请求赔偿因搬迁造成的损失200万元。这两部分都属于间接损失,不属于《国家赔偿法》的赔偿范围。3,赔偿律师费等费用共计70万元。律师费在性质上也属于间接损失,也不在赔偿范围。
这样算下来,梁明5000多万的赔偿请求中似乎只有1660多万元得不到赔偿,剩下的3300多万元都能得到赔偿。也不完全是这样,除了前面讲的肯定能得到赔偿的100多万元之外,就要说到第三部分,我称之为有争议,但可以争取的部分:1,无法使用房屋的损失60万元,一般情况下这个属于间接损失,不属于赔偿范围。但有一个例外,如果这两套房屋是他唯一且必须使用的房屋,因查封而无法使用,他的企业只能另外租房营业,那么他的租金损失应该纳入赔偿范围。2,156个车库的情况也是这样,如果在被查封前梁明能够正常的收取租金或者停车费,案发之后因为被查封而丧失了他必然能获得的这笔收入,也应该纳入赔偿范围。3,请求恢复对黑河市鸿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保全原状,或给予赔偿金30,135,603元。该案中的诉讼保全措施是因什么原因而解除还不得而知,如果是因梁明被刑事追诉而由法院错误的裁定解除了该案的诉讼保全措施,当然应该恢复保全措施,如果当时保全的财产已经被处分不法追回,在梁明方胜诉的情况下当然应该赔偿梁明的损失。
梁明的这个国家赔偿案子,争议最大的就是刚才说的这第三部分,这部分是可以去争取的。你可能会问,你这样说有什么法律根据?还真有。《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八)项: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这里的关键就是对“直接损失”这个概念的理解。对照前面第二部分肯定不会赔偿的公司停产停业期间的损失和搬迁损失,之所以是间接损失,是因为它们不是必然会发生的,公司在没有停业的情况下,也不是必然就会赢利,公司取得赢利要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所以它们属于间接的损失,不是必然的可得利益的损失。但是,唯一且必须使用的房屋,因查封而无法使用,因此额外支付的租金,车库被查封而丧失了租金收入,法院的错误裁定而造成保全财产丧失,这些都是必然会发生的可得利益的损失。关于法院错误解除查封的赔偿问题还可参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本法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这里所说的“违法采取保全措施”应该理解为既包括不应该保全而保全,也包括不应该解除保全而解除。
有争议的这部分是梁明提出的赔偿请求中金额最大的部分,5000多万中的将近70%就是这部分。从诉讼的战略上看,第一部分肯定能得到支持,第二部分肯定不能得到支持,没有多少争论的空间,基本上是板上钉钉的事。那么重点就在有争议的第三部分,也是梁明应该把握的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