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4 01:40:33来源:法律常识
原创:乔士倩 北京市中银(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保修责任,适用于建设工程领域,是指对于已经竣工交付给发包人的工程在运行过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或者损坏,承包人要承担保修的义务,属于承包人在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义务以外,仍依法依约应当承担的保修义务,属于后合同义务的范畴。
一、保修责任是承包人的法定义务。
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的质量保修责任,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义务,是法定责任。《建筑法》62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合同法》第275条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内容作了详细规定,明确要求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要体现在合同内容中。《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9条规定,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明确保修的期限和保修范围、保修责任等。
因此,国家法律法规对承包人的保修责任作了明确规定。承包人及时承担保修责任是法定义务。
二、修复费用的承担原则
在保修期内,承包人承担保修的义务,保修费用在不同情形下应该由不同主体来承担。保修期内,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承包人应负责修复,承包人承担修复的费用以及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保修期内,因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但发包人应承担修复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应承担修复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因工程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三、建设工程保修范围有哪些?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1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质量问题承担保修责任,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创乔士倩壹捌叁零伍叁壹叁叄柒叁关于保修范围,《建筑法》有明确的规定,包括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屋面防水、卫生间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装修工程及约定的其他内容。
关于更为具体的保修范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当事人可参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工程质量保修书》,选择适用该文书中的保修范围、内容,以及当事人约定的特别内容。
根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不属于保修范围内的情形有两种,一是因使用不当或者第三方造成的质量缺陷。承包人承担保修责任,以正常使用为前提,否则无需承担责任;二是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该种风险应由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自行承担保修责任。
四、最低保修期限是多长时间?
关于保修期限,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比法定标准更严格的保修期限,否则约定无效。相应的最低保修期限,应遵从法定期限规定。
根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7条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情形下,基础设施、房屋地基和主体的最低保修期限,是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年限;防水、防渗漏工程,最低保修5年;供热供冷系统,保修最低两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装修,最低保修两年;住宅装修,最低保修两年;
保修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
实践当中,因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对于该部分工程是否存在保修期?根据保修责任法定的性质,笔者认为,在该种情形下,承包人仍然要对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法定或者设计文件规定的期限内承担保修责任,对其他部位的质量问题,仍要在保修期限内承担责任。
五、保修期限内保修责任和保修费用问题
建设工程保修期内,出现质量缺陷的,施工单位应承担保修义务。但是,保修责任不等于承担质量缺陷责任,质量缺陷的保修费用应当由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通常来说,保修期内的质量责任划分和损失承担根据以下情形,分别承担:未按照标准施工的,施工单位承担保修义务,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勘察、设计原因造成缺陷的,由施工单位保修,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再行追偿;因建筑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引起质量缺陷的,属于施工单位采购的,施工单位承担责任;属于建设单位采购的,施工单位未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仍然使用的,与建设单位共同承担责任;因使用不当引起质量缺陷的,有建设单位或者所有权人承担;不可抗力引起的,由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自行承担;对发包人提出的违法的要求,承包人不拒绝的,与建设单位共同承担责任。
六、建设单位在出现质量问题后的通知义务
在工程质量问题出现时,除了地基和主体外,建设单位应当先履行通知程序,要求承包人保修。承包人应当现场核查,在约定的时间内保修。紧急事故的,立即抢修。
若承包人拒绝修复或者修复不能,发包人可另行委托修复,要求承包人承担合理修复的费用。若发包人未通知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承包人保修,另行委托修复的,承包人承担的修复费用以其自身修复合理费用为限。
七、承包人未及时保修的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27条规定,因保修不及时导致建筑物毁损、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保修人应赔偿。保修人与所有权人或者发包人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