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4 04:53:13来源:法律常识
作者:行素素 来源公号:刘品新|网眼观法
随着科技进步日新月异,新兴技术深刻改变着人类的生产生活和思维方式,乃至全球的经济格局、利益格局和安全格局,对于司法机关而言,电子数据就是一个重要的全新变化。如今,电子数据在各类诉讼中出现得越来越频繁,成为很多案件的决胜关键。
然而,如何才能有效应对电子数据收集和运用上的复杂问题,如何面对大数据对诉讼越来越重要的影响力,这些都成为法律人亟待解决的课题。
为此,3月30日,由智慧检务创新研究院、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专业委员会、大成律师事务所刑事专业委员会联袂发起和主办的“电子数据的司法运用和前沿理论高端论坛”在京举行。
本次论坛旨在聚焦电子数据的取证、阅卷、甄别、质证、鉴定,以及大数据在国内外司法活动中的具体运用经典案例和相关前沿理论等方面的专业跨界交流,并深入分析电子数据在实践中的应用难点和国内外实务比较,从而实现推动诉讼技能和相关证据理论的深入研究,提高法律职业共同体运用电子数据办案的专业能力。
活动吸引了来自全国各地近400名法律理论界和实务界的杰出代表,就“电子数据的历史与实践观察”、“电子数据的规则与科技创新”、“快播案之审控辩鉴对话”、“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以及“电子数据的质证认证”等内容进行深入研讨。
开 幕 式
论坛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证据学研究所所长何家弘的主持下正式开启。从时代发展的角度纵观本次活动的重大意义,他感言“关于电子证据的研讨,不仅关系到我们的今天,更关系到我们的明天。”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主任、智慧检务创新研究院联合院长赵志刚作为首位致辞嘉宾,率先带大家回顾了历史电子数据的司法运用经历的两个阶段。
他认为,第一个阶段是上世纪中后期电子数据开始进入诉讼领域。在这个阶段相关的法律缺失,技术在野蛮生长。第二个阶段以2013年修改后的刑诉法把电子数据列入法定的证据分类为标志,这是法律实践重大变化的里程碑事件。在这个阶段司法机关打击犯罪虽然能够使用电子数据证据形式,通过及时发布司法解释等手段有效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但在当前司法实践中,搜集和运用电子数据还存在很多亟待改进的地方。
“检察机关作为电子数据司法运用的重要一环责无旁贷、大有可为”,赵志刚说,“一是充分适应司法改革建立健全电子数据检察技术辅助机制;二是主动服务公益诉讼,加强发展; 三是加强检察技术办案管理和对象指导力度。”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智慧检务创新研究院联合院长王轶在致辞中表示,法律人围绕电子数据在司法领域的运用能够较快形成共识。新一轮的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给法治发展带来挑战,这对我国高等法学教育也是难得的机遇,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要在相关领域深入研究,不断的取得与世界顶尖高校平等对话、设定议题和引领讨论的能力。
“如今,电子证据已经成为重要的证据形式,它从无到有,从进入司法实践到立法形式,走过了十几年的历程”,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专业委员会主任马江涛感言,“2018年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区块链固证存证等进行确认。法庭上,诉讼胜败要靠证据。在证据信息化的趋势下,以计算机互联网为基础交流手段,证明案件适时的过程证据将会变的越来越复杂,所以,今天的论坛要通过探讨交流电子证据在司法应用的前沿理论,力求推动电子证据体系的完整构建。法律人将共同迎来一个新的司法证明时代——电子证据时代。”
对于电子数据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赵运恒律师感触很深,他表示“在过去若干年诉讼过程中,虽然法律有电子数据的规定,但律师队伍和基层公检法机关对电子数据的运用有待加强。2016年两高一部发布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19年初,公安部又发布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让我们意识到公检法高层已经对电子数据有了充分的研究,这也意味着今后电子数据应用在程序上将更加规范化、法制化。希望通过本次活动,能够有助于公检法司和法学界形成一个真正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共同聚焦时代发展中的前沿法律问题,共同推动诉讼水平的提高和国家法治建设。”
第一单元
“电子数据的历史与实践观察”
研讨环节在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教授时延安的主持下正式拉开帷幕。
在第一单元的研讨中,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网络犯罪与安全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品新率先以《电子证据在中国:问题与出路》为题分享精彩。
他认为,在大数据时代,电子证据已成为新一代的证据之王,中国与其他国家电子证据的发展趋势类似,基本上进行了很快的迭代,这也带来了要用大量数据规律证明案件事实、用算法揭示案件真相的问题。实践证明,已经有大量案件使用基于海量数据分析规律证明案件的事实。
结合实践调研和名案解析,他指出我国实践中运用电子证据存在三大问题:
❶ 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判断,观念错位;
❷ 电子证据的关联性判断,似是而非!
❸ 电子证据的合法性判断,虚假热点!
刘品新教授说,我国的电子证据应用可总结为四大规律:
第一,关于电子证据的立法相当庞杂,在国际上首屈一指。
第二,在司法实践中,基本上没有真正用到电子证据,即电子证据转化率很多,但直接应用很少。
第三,在司法实践中,对电子证据的质证流于形式,认证趋于虚化。
第四,第一次出现电子证据创新实验平台,即三大互联网法院。
谈及如何才能保障电子数据在司法实践中的有效应用,刘品新教授提出了四大建议:
✪ 一是司法运用要从低水平走向专业化;
✪ 二是司法人员在不懂专业技术的情况下要寻求专家辅助办案;
✪ 三是互联网法院在电子证据创新方面要由形式创新迈向实质创新;
✪ 四是电子证据制度建设要从法规颁布走向案例指导。
随后,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缐杰从《关于非法电子数据的排除》的小切口带来了大视角。她认为,2016年,两高一部通过《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整体来看,《规定》仍有一些不适应实践需要的地方,主要有三个方面:
✦ 一是对非法证据特别是电子数据的排除,只注重发现案件真实,对是否合法、是否侵犯公民合法权益未做具体规定。
✦ 二是实行以物证书证等类似证据的排除,没有体现电子数据易变的特点。
✦ 三是只是列举了瑕疵证据,对于真正意义上的排非规定不足。
对于如何完善排除非法电子数据的规则,她有着深刻的思考:
❖ 首先要立足我国双重的价值追求,对侵害公民权利的强制排除,对无法确定真实性的补证排除。
❖ 第二,对失真排除规则的完善。应当注重对违反取证程序的规定,导致真实性难以确定的证据应该予以排除。同时,对于行政机关违法取证的电子数据也应当予以排除。
❖ 第三,对电子数据的侦查行为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无法证明电子数据来源,无法保证电子数据真实性应该排除。
❖ 第四,对电子数据提取保管过程当中,故意、过失或其他原因导致电子数据受损改变的应该排除。
❖ 第五,关于转化的问题。针对实践中无法扣押、封存或提取原始的储存介质,应当扣押原始介质或提取证据而没有通过转化方式等情况的应该排除。
《电子数据鉴定资质问题》是个非常专业的话题。究竟什么样的机构和人员可以对电子数据进行鉴定呢?开展相关鉴定的必备资质是什么?法院又是以什么原则进行审查的呢?对此,最高人民法院行装局司辅办副主任江澜见解独到。
她认为,人民法院要重点关注机构组织鉴定的专业能力和体系管理水平,并以北京为例详细介绍了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专业机构专业人员信息平台的运行情况。关于鉴定人选用,她认为,一定要区分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关系,对于能够从事电子数据司法鉴定的人员,关键要看是否具有专业能力。电子数据鉴定除了公安、检察和监察职能部门设立的专业鉴定机构之外,社会上的机构不适合固定的法定资格登记。“自新民诉法修改以后,人民法院开始着重对鉴定人审查,从而避免因鉴定人出庭时发现和双方当事人有一定利害关系而影响了审判”,江澜说。
公安部五局刑事技术处处长王海欧从刑事侦查的角度解读了《刑侦部门电子物证的专业实践》。在他看来,随着电信网络犯罪持续高发,传统犯罪日益向网上蔓延,对电子物证的现场勘查和检验鉴定需求越来越多、要求越来越高,加强刑侦部门电子物证专业建设极其重要。
随后,他以“电子物证在辽宁鞍山铁东三人被烧案中的应用”为例,通过路由器日志上记载的断网记录和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物证,准确判断出该案的案发原因和时间。充分论证了电子物证技术是信息时代公安机关一项重要基础性技术,是打击涉及互联网各类违法犯罪的杀手锏。
第二单元
“电子数据的规则与科技创新”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证据法学研究所所长、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刑事专业委员会顾问刘广三接过主持的金话筒,带领与会来宾进入论坛的第二单元。
作为第二单元的首位发言人,北京互联网法院副院长李经纬带来关于《主动拥抱互联网司法新趋势 探索电子数据认证新规则》的主题内容。他详细分享了北京互联网法院在电子证据认证方面的司法实务与创新。
他表示,北京互联网法院按照网上案件网上审理的基本思路,依托搭建在互联网上的电子诉讼平台,实现互联网立案审判全流程。目前收到全部案件立案申请,都是通过电子诉讼平台在线提交的。互联网法院具有广阔的空间,互联网存证取证认证探索的创新,集中体现在区块链技术应用上。
公安机关如何进行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对于这个专业问题,来自公安部十一局的法制处处长李菁菁博士带来了精彩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解读》。她提出,如今,在越来越多的传统犯罪案件中大量含有和运用电子数据。为了适应打击犯罪发展变化的新趋势,规范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取证,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在起草过程中把握了三个原则:
✫ 第一,要坚持全面的法律各个刑种的特点和需要。
✫ 第二,要坚持以实践为引领,以问题为导向。
✫ 第三,要坚持取证规则与现有法律和相关工作规范相一致。
据李菁菁博士介绍,《规则》把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电子数据取证分成了三个阶段:
✔ 第一阶段是收集提取电子数据。明确了公安机关收集提取电子数据有五种方式,包括扣押封存原始存储介质,现场提取电子数据,网络在线提取,冻结及调证;
✔ 第二个阶段是关于电子数据的检查和侦查实验的主要规则。明确了电子数据的检查任务,对已扣押的原始存储介质或是已提取的电子数据通过数据破解恢复等方式进行进一步检查;
✔ 第三个阶段是对电子数据的检验和鉴定。规则对电子数据检验、机构资质以及检验人员的工作要求都做出了一系列明确的要求和规范。
微信是当下许多人使用的移动社交软件,其中涉及的电子证据又应该如何认定呢?对此,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燕青律师带来了《民事诉讼电子数据的举证——以微信为例》的话题。她首先介绍了电子数据的立法原则,并将微信证据分为“多向生成的微信群“、“单向生成的朋友圈、公众号”、“依托平台生成的支付、转账、红包转账信息”三大类。
由于微信存在内容很容易过期失效,蓄意删除断章取义、软件随意篡改等问题,所以微信电子数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认定面临着很大的挑战。李燕青律师认为,除非运用公安机关特殊侦查技术进行鉴定,否则在一般情况下,民事律师鉴定微信电子证据会面临许多难题。要解决这些问题,可以申请审判机关到腾讯公司调取原始信息。实践中,微信证据作为原始证据,一定要配合其他的电子数据证据和传统证据使用,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让法院认可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
第三单元
“快播案之审控辩鉴对话”
“快播案”从2014年1月6日开庭那一天,就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在今天的高端论坛上,它带来的影响依然是研讨的焦点。在第三个单元中,嘉宾们分别以法官、检察官、律师与专家的视角,就该案开启了一场别开生面的互动。
作为“快播案”审判的亲历者,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游涛坦言,该案的整个审判是非常公开的,与其说它是一个网络犯罪的典型案件,不如说它是一个司法公开非常典型的案例,对于推动司法进步的意义很大。
结合快播案中暴露的问题,加之近几年审理大量的网络犯罪案件,游涛法官提出“鉴定能不能百分之百的解决问题”的思考。他说,“作为法官,我们必须做一个结论,但判决既要强调合法性,也要强调合理性。法官不仅要根据鉴定结论来进行评价,同时也要考虑实施行为可能性。所以,法官在作判断时,必然要结合其他证据和电子证据综合认定,不可能绝对按照电子证据得出结论,电子证据只是帮助我们做结论的证据之一而已。”
以“代检察官”角色发言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邓矜婷谈及“快播案”表示,控方围绕快播公司以及负责人对于快播涉嫌传播淫秽视频进行谋利这种行为具不具有主观意识和快播到底有没有传播淫秽视频两个问题来提举证据和展开论述。
同时,邓矜婷代言控方观点,从两点予以加强,其一是从四台涉案服务器上面起获的淫秽视频是完整的视频,并没有碎片化存储,登陆日志也显示快播公司员工进行了日常维护。其二,在提取视频里面有70%以上的是淫秽视频,一个合理的解释就是快播公司并不是放任,而是有意将快播软件包装成了一款黄色软件来传播淫秽视频。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志勇作为“快播案”辩护人之一,对该案有着深刻的理解。通过办理案件,他总结出三大心得,即“程序性辩护是最好的辩护”、“推动电子数据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等相关工作的规范化”、“聘请专家证人,对电子数据鉴定意见书提出意见”。
他认为,在运用电子数据的过程中,要证明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完整性。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先后联合或者单独出台了一系列关于电子数据的司法解释、鉴定规则和取证规则,进一步规范电子数据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等工作。在聘请专家证人对电子数据鉴定意见书提出意见的方面,张志勇建议应该分为两步走,第一步,申请做出该鉴定意见的控方鉴定人出庭作证。第二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7条,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控方鉴定人做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以对抗控方鉴定人。
电子数据认证,离不开专业技术和法律规定的双重视角。对此,国家信息中心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常务副主任王笑强有着深刻的理解。在他看来,电子证据不是万能的,但是当今社会没有电子证据是万万不能的。在快播案中,就充分体现了这样的问题。
作为鉴定人,王笑强直言关于电子数据的鉴定有几个问题值得注意。
➤ 一是边界问题。但边界问题很难在最后的司法鉴定环节解决,而应该在刚开始建立系统或者是建立网络空间时去考虑。
➤ 二是系统时间与实际时间问题。系统时间不等于实际时间,整个系统在设计时,可以用一些时间技术保证系统时间与现实时间的匹配。
➤ 三是保全问题。民事诉讼中的电子数据在很多方面都依赖于保全,保全的内容是一个必要的依据,所以,应该在事前针对最后审判或者鉴定提出应该保全哪些数据。
在四位嘉宾结合角色进行了精彩发言后,第三单元的主持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物证技术鉴定中心主任李学军在点评中从鉴定专家的角度感言,“在快播案中,辩护人对‘鉴黄师’提出专业质疑、诉讼当中的专门性问题应该如何来解决、电子数据的证据效力与案件如何关联等问题值得思考。”按照刑诉法规定,能够证明刑事案件的材料就是证据,但是行为发生时引发外界各种各样的变化,这种变化流于物理空间,对于电子数据更是如此。
“虽然快播案给法律人带来了阵痛,但它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我国电子数据相关法律和规则的创新发展,并引发了实务界和理论界的共同思考”,李学军说,“该案也体现出诉讼团队必须有专门知识者解决专门性的问题,只有这样才能够保证诉讼公平正义最终完美的实现。
第四单元
“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
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技术信息研究中心副主任贺德银风趣幽默、妙语连珠的主持下,论坛步入了第四单元。
首先,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戴士剑以《电子数据恢复名案解析与实务技巧》为题发表了精彩的主旨发言。他以一起恢复电脑删除数据的案件为例,说明计算机数据证明与以往检验方式不同,在计算机系统里面留下的痕迹,可以充分呈现当事人曾经做过哪些操作及心理轨迹。这些留痕很有可能成为将来研究的证据。
在展现许多电子数据载体遭到严重损坏后如何进行恢复的同时,戴士剑也指出,“如果电子数据载体存在出现大量碎片、数据空间被覆盖,以及硬件严重损坏等情况或将无法进行恢复。”
对于《电子证据司法鉴定中亟待解决的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电子数据鉴定人、副处长赵宪伟从法律、程序、技术三个层面提出八大问题。他认为:
➢ 首先,在法律层面上关于电子数据的立法和司法解释比较多,在实践中会出现平衡关系难以把握的问题。
➢ 第二,在办案中,电子数据的本体与公众呈现不同;
➢ 第三,在程序上,鉴定对象与鉴定工具之间存在混同的风险;
➢ 第四,在鉴定的送检和保管环节,检材存在不一样的问题;
➢ 第五,在技术层面磁盘加密、数据加密都是电子数据鉴定要面临的问题;
➢ 第六,在固态硬盘的恢复上遭遇到了很大困难;
➢ 第七,海量电子数据处理问题非常棘手;
➢ 第八,电子数据哈希固定强度有待升级。
接下来,中国人民大学物证技术鉴定中心鉴定人谢君泽以《电子数据调查取证的方案策略》为题,从四个方面进行了专题论述。
➯ 首先是关于电子数据调查取证的策略因素。他表示,其核心在于“效率与效果”、“成本和收益”以及“规范与技术”的逻辑关系问题;
➯ 第二个方面是电子数据调查取证的主要类型。第一类是证据的保全,包括单机数据保全和网络数据保全;第二类是情况调查。包括系统和数据的情况调查;第三类是溯源调查,包括形成过程调查和行为过程调查。最后一类是同一调查,分为主体和客体的同一性调查;
➯ 第三个方面是基于类型策略的调查取证方案。他认为,要注意来自证据来源的质证风险和双重举证原则的法律挑战,以及技术能力与取证合规的用人选择;
➯ 最后一个方面是电子数据调查取证的复合化趋势,即调查取证的专业化与专家辅助的常态化。
在三位专家进行了专业分享后,对于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韩友谊从辩护人的角度畅谈了《电子数据时代,律师需要关注什么》。在他看来,有三大问题值得关注。
❏ 一是执法人员取得电子证据的手段是否合法,合法和科学性有没有关系?他认为,所有取证的原始过程中,如果每一步操作都符合公安部规定,案件结果无庸置疑。无论是电子证据还是传统证据,如果这些证据在刑诉法起到应该有的作用的话,首先第一件事得让法律长出“牙齿”。
❏ 二是,执法人员对取得的电子证据是否存在修改?对此,他结合多年办案经历认为,在实践中司法人员故意修改证据的概率很低,但是误操作还是有可能发生的。
❏ 三是,影响犯罪构成的内容是如何形成的?
“对刑辩律师而言,对任何电子证据都要考虑五个要素”,韩友谊这样说,“第一,警惕立案前可能出现的电子数据构罪陷阱;第二,电子数据证据的完整性;第三,电子数据和其他物证对应性;第四,被告人是否承认以及与真实意思之间的契合度;最后,电子数据不能证明使用者(数据创造者)是谁。”
第五单元
“电子数据的质证认证”
经历了一整天高密度、高质量的信息冲击,每位与会来宾并未感到困倦,反而深深被精彩不断、环环相扣的活动内容所吸引。在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副教授吴洪淇的主持下,论坛进入到最后一个单元。
作为第五单元的开场主讲人,香港大学信息学院教授、国际电子法证鉴识专家邹锦沛带大家领略了《国际诉讼中电子证据名案故事与鉴识技巧》。
他以曾经轰动一时的“陈冠希艳照门事件”为例,介绍了跟踪使用者IP地址的调查技巧。他介绍说,大多数互联网服务供应商(ISPS)都会保存记录分配给其订阅用户的IP地址。在本案中,艳照发布者在香港某论坛中留痕了IP地址和时间轨迹,从而获悉照片从哪里来,从香港的ISP就可以找到照片发布者。然而,问题出现了!该论坛服务器并不在香港,发布者和论坛的电脑不在同一个地址。经查,该案涉及的服务器在欧洲。最终,因两个司法管辖区均有相关处置法律,香港警方通过司法互相协助破获该案。
在了解了香港警方利用电子证据破获名案后,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处长喻海松同样带来了关于《刑事电子数据规制的疑难问题》的精彩内容。他认为,电子数据是典型的技术与法律结合的产物,并重点解析了“依据什么对电子数据的质证”和“关于电子数据质证中的疑难问题”。
喻海松认为,从整个法律沿革和体系来看,涉及到电子数据质证两个核心依据就是2016年9月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颁发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2019年初,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
谈及电子数据质证环节的疑难问题,他提出三大问题引发了广泛思考,即电子数据到底是什么、边界在哪里,如何认定和审核电子数据的完整性,以及关于电子数据的原件认定问题。
听罢各位大咖的真知灼见,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李涛另辟蹊径,以《电子签名身份认证的证明风险》为视角展开研讨。她详细介绍了电子签名的定义、功能和发展趋势, 并指出基于电子签名法的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电子签名具有四大独特的属性,即电子签名专属于电子签名使用人;签名时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代表使用者本人的意愿;电子签名的签署和完整性文件的内容是统一的整体,签署后对电子签名和数据电文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以及电子签名一旦发出,及时生效,不可否认。
同时,她还提出电子签名仍然包括证明过程存在安全隐忧、传统证据规则受到挑战、证明责任规则仍需探讨、电子签名鉴定技术仍需完善、公证机关作用有待加强在内的五大证明风险。
作为最后一位出席的重量级主讲嘉宾,最高检理论研究所研究员、互联网刑事法律研究中心副秘书长季美君分享了《大数据在互联网金融犯罪中的运用》的热门话题。
她首先介绍了近几年来,互联网金融平台“暴雷”激增的概况和互联网金融犯罪的界定问题,并从电子证据中心主义现实性的角度,指出从犯罪主体到犯罪主观故意、从犯罪主观故意到犯罪客观方面犯罪数额、集资参与人的认定,电子证据涵盖了犯罪行为发生的整个过程。互联网金融犯罪中非法集资类案件的资金流基本上都是留痕走账,且涉及的资金流数据量庞大,资金关系异常复杂,要梳理资金的来源和去向,理清资金交易背后的具体人物关系,形成充分的证据链,资金流的采集和解读离开大数据技术,可以说是无法实现的。
“大数据本身蕴含着价值,但如何有效解读并在司法证明上带来看得见信得过的证明效果,这既需要理念上的改变,更需要大数据、人工智能技术上的开发应用。在大数据时代,如何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来为司法实践服务,促进司法与技术的有机深度融合,让现代科技为司法实践中的重复性、繁杂性工作提供便利、解放劳动力,是当前司法体制改革中普遍关注的热点之一”,季美君感言。
闭 幕 式
聆听了一天干货满满的论坛,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秘书长、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韩嘉毅由感而发:“用三句话表达我的感受,第一挺可怕、第二挺丰富、第三挺遗憾。”
他进而阐释到,“所谓挺可怕,是大数据时代突然来临了,无论司法人员还是律师,对于电子数据还没有做好充分的准备。随着技术进步、社会革新,这是进步最快的时代,也是淘汰最快的时代,不学习终将被时代抛弃。所谓太丰富,论坛进行了11个小时仍然座无虚席,主办方请到涵盖了全国各地的理论与实务界顶级专家,演讲内容极其丰富,既有理念更新,也有理论探讨,还有对司法解释的诠释,更有实践操作的指导。所谓挺遗憾,由于时间关系,很多学者专家的内容没有展开,只是蜻蜓点水,但这也给我们在未来深入探索电子数据留下了更多的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