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4 05:42:33来源:法律常识
【导读】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那么,在集体土地处理方面,村委会可以将集体土地发包给村外人吗?
村委将集体土地发包给村外人须经民主议定程序
农村集体土地属于村集体所有,是村集体最重要的财产之一。正确处分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现实状况的要求也是法律的规范要求,目的即维护村民的利益,防止不当的发包行为发生。
结合现行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审判意见为:
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集体土地发包给村外人承包的,必须经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者代表同意,否则属于无权处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法律规定明确,法律实践清晰,法律界限明确,所以该法律问题在实践中争议不大。
1999年至2008年间承包合同有特殊情况
当然,适用现行的法律规定,上述结论无可争议,但还是存在例外情形的。
在1999年至2008年间,村委会未经民主议定程序将集体土地发包给村外人,存在承包合同有效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失效)第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在审理依本规定第二条所起诉的案件中,对发包方违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决议, 越权发包的,应当认定该承包合同为无效合同,并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确定其应承担的相应责任。属本条前款规定的情形,自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超过一年,或者虽未超过一年,但承包人已实际做了大量的投入的,对原告方要求确认该承包合同无效或者要求终止该承包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可根据实际情况,依照公平原则,对该承包合同的有关内容进行适当调整。”
上述司法解释在2008年失效,但在生效期内签订的承包合同,适用该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可不予支持确认承包合同无效或者终止该承包合同的诉求。
综合上述情况,涉及农村土地承包事宜,在法律适用中有着不同的情形,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我们可以明确这个概念:未经民主议定程序,村委会将集体土地发包给村外人的承包合同无效!
在涉及到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中,美泰律所对此认真加以研究,本着为当事人负责、对法律负责的原则,不曾在法律适用与实践中有丝毫懈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