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找代理劳务纠纷律师咨询,2004年7月初,张某向省司法厅

时间:2022-12-04 09:47:29来源:法律常识

映象网讯(大象新闻记者 黄向阳 实习生 马彬 通讯员 殷水玲)2019年4月,刘某经管某介绍为胡某的健身房装玻璃,该工程总造价11800元。工程结束时管某付给刘某5000元,后多次索要,6800元尾款至今未支付。所以刘某来到调委会申请调解。

刘某申请调解后,管某也来到了调委会。管某表示自己当时只是帮忙把刘某介绍给胡某装玻璃,自己并未从中获利分毫。后来胡某在刘某施工期间被捕,工程结束时,刘某找自己要钱,胡某也不知道什么时候能释放,而管某与刘某也是朋友,两人一直有业务往来,就帮忙垫付了5000元钱给刘某;但刘某认为自己干的工程就是管某转包的,管某还去施工现场监过工,自己理应找管某索要尾款。

调解员梳理案件后发现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管某是承包胡某的装修后将装玻璃的业务转包给了刘某?还是管某只是个介绍人介绍了装玻璃的业务?因为双方说法不一致,而且没有书面合同等证明材料,为了化解双方纠纷,调解员决定将调解工作的重点放在管某身上。

调解员建议管某继续支付余下尾款,因两人之前有业务往来,且管某已经支付给刘某5000元,如果此次债权纠纷处理不好,也会影响管某以后的商誉;根据《民法典》第524条的【第三人清偿规则】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管某在支付剩余工程款后,可以待胡某释放后向胡某追偿。

最后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由管某分两次归还给刘某余下工程款尾款,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

通过本案例,希望大家在承包工程时,一定要签订书面合同,把双方相关的权利、义务、标的额等书写清楚,双方签字;如果发生纠纷,可按照合同约定依法解决。

(映象网驻马店新闻热线:0396—3599908,投稿邮箱yxwzmdpd@163.com。映象网“大象陪办”电话18003719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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