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4 11:02:23来源:法律常识
导语:很多人都知道不动产得赠与在进行变更登记之前赠与人是可以随时撤销的,包括夫妻间房产的赠与也是一样,但是夫妻间的赠与如果发生一种情况即使没有到房管部门进行变更登记也是无法撤销的,大家在赠与之前一定要注意!
案例:
李玲和李伟经人介绍认识并于2008年登记结婚。2010年的时候,李伟婚前所有的一幢平房拆迁了,分得了一套楼房和一些钱。李伟为了表示自己对李玲是真心实意的、是天地可鉴的,便主动和李玲说:我把房子分给你一份,这套房子是咱俩共有的。
李玲听了很开心,便找来律师,在律师的见证下签订了一份协协议是这么写的:
甲方(李伟)根据其与出卖人某经济技术投资开发总公司签订的定向安置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及其办理入住确定房屋载明的内容,自愿将其定向安置房买卖合同项下及本人申请所载明的102室的拆迁安置房屋产权变更为与乙方(李玲)共有。
李伟、李玲分别在协议下方签名并捺手印,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在落款日期处盖章。
天有不测风云、月有阴晴圆缺。仅仅过了2年,李玲就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判定,102室房屋的50%份额归其所有,并对其它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李伟同意离婚,但是不同意李玲要求分割拆迁利益的诉讼请求。李伟说:安置房和拆迁补偿款是其婚前财产,其与李玲的协议书是自己对婚前财产的处分,不是对夫妻财产的契约。是以与李玲共同生活为目的才签订的协议,该协议书的性质为附条件的赠与,在未办理过户手续前,其可以撤销赠与。
我看着很有道理,法官看着也很有道理,最后法院判决:102室房屋的所有权益由李玲与李伟共同享有,每人各占50%的份额。
李伟不服提起上诉,后中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门逸事有话说:
法律不是说好了房产的赠与在变更登记之前可以撤销的吗?为何本案会出现这样相反的判决呢?作者研究了判决中的说理部分得出了答案!
因为,这不是一份赠与合同,而是夫妻对婚前财产的约定!《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也就是说,李伟和李玲之间关于房产的约定其实是对婚前财产的约定,这份约定不是以财产转移作为生效条件的,只要签了就是生效的,也就说即使房屋没有过户也没有增加权利人,但房屋也是变更为夫妻共有了!
最后:中华文化博大精深,中国的法律也是千变万化,大家在做事情之前一定要擦亮眼睛认真对待,不要觉得差不多或者意思相近就潦草对待,否则最后吃亏的很有可能是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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