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5 10:46:35来源:法律常识
来源:纵相新闻
东方网·纵相新闻记者 贾天荣
近日,浙江义乌23岁男子刘某遇交警查酒驾,跑进一栋楼房后从4楼坠亡。死者家属在刘某脖子上看到有疑似勒痕,且身体上有疑似脚印和被击打淤青的痕迹,怀疑其曾被暴力执法。而后,家属在要求查看执法记录仪记录时,却被告知当时在场的执法记录仪都没有电了,另一台因为交警在执法途中太紧张,关闭了。
7月25日,义乌市委政法委、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义乌市公安局等部门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对此发布通报称,执勤人员与刘某全程未发生肢体接触。刘某身上的伤痕符合高处坠落特征,颈部皮下出血着地过程可以形成。这一说法同样未得到家属的认可。
死者刘某(图/受访者微博)
男子疑逃查酒驾从四楼坠亡 伤处蹊跷
刘某的母亲成女士告诉东方网·纵相新闻记者,7月14日凌晨,她接到了儿子朋友打来的电话,通知其到义乌中心医院。到医院后,她被医生告知,在送达(医院)之前,儿子就已经没有了生命体征,死亡原因是从四楼跌落。
据成女士微博显示,在给死去的儿子换衣服时,她发现其胸口有两处疑似脚印,脖子上有疑似的深紫色项链勒痕及明显指印,后背处有多处类似棍子击打的伤痕及淤青。
死者刘某脖子上有明显勒痕(图/受访者微博)
成女士也告诉记者,她到医院时并没有任何警察及执法人员在场,于是便自行报了警,而后才得知事情的经过。
据联合调查组发布的通报显示,7月14日0时34分许,刘某(男,23岁,义乌人)饮酒后驾车与朋友一同前往国际大酒店某酒吧。在途径一处路口时,刘某见前方有交警查酒驾,打开车门离开。
在不远处两名执勤人员成某、熊某见此情况后,即往刘某方向走去查看是否有酒后驾车逃避检查的情况。刘某见有执勤人员靠近,加速跑走。执勤人员认为刘某有违法嫌疑,即前往查看。
刘某跑进一市场后,在一大楼4楼内失去踪迹。执勤人员成某、熊某及后续增援的陈某、高某分头寻找,均未发现刘某身影。0时57分许,现场执勤人员听到疑似重物坠地的声音。
带队民警立即组织人员前往查看,经多方查找后,执勤人员在大楼一楼发现刘某倒在地上,立即联系120并向上级报告。随后,120将刘某送往医院抢救,刘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检验,死者刘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2mg/100ml。
刘某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报告(图/受访者微博)
根据相关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即为酒驾。刘某并未达到酒驾标准,成女士也表示,据警方所说,当时包括在楼下等待的执法人员一共有六名,为什么儿子仅仅只是在路边停车后奔跑,交警就要如此大动干戈的派六个人进行追捕?
执法记录仪刚好没电 调查组:未发生肢体接触
联合调查组称,根据法医尸表检验,初步判断刘某系高处坠落死亡。刘某身上的伤痕符合高处坠落特征,颈部皮下出血着地过程可以形成。具体原因需要经过尸体解剖来确认。
这份调查结果并没有让成女士及其家人满意,她更不能接受要将儿子的遗体解剖尸检:“我只想问清楚,我儿子脖子上的勒痕是怎么来的,如果真的是掉下来死的那我没必要去解剖啊。”
据成女士说,事发后家人曾多次要求义乌市公安局提供进楼之后的执法记录仪录像,得到的回复却是“两台刚好都没电了”,“另外一台因为执勤人员太紧张给关了”。对于儿子身上的伤,对方回复表示是坠落过程中的碰撞导致的。
联合调查组还在通报中称,根据社会监控、楼道监控、执法记录仪等证据,记录了执法过程,同时结合市场内刘某鞋印、指纹等痕迹调查,执勤人员与刘某全程未发生肢体接触。联合调查组调查认为,执勤人员整个执法过程符合法律规定,未发现违法违纪问题。
这种说法同样让死者家属感到疑惑:“他们说肢体都没接触过,人都没看到过,人你们都追进去了怎么会没看到过呢?”
记者注意到,目前公布的两段小区楼道监控视频显示,14日凌晨0时39分,刘某从楼道匆忙跑过,有两名执勤人员紧随其后追赶。而后的0时55分,三名执法人员从追赶方向的一侧楼道走出,期间并未再出现刘某身影。
监控录像显示,0时39分19秒,刘某从楼道匆忙跑过
0时39分24秒,执法人员追赶刘某
成女士告诉记者,事发后他们多次去公安部门讨要说法,得到的却是多次模糊且不统一的回复:“一会儿说上去(找人)的有四个,后来又说三个,执法记录仪他们这里放一段那里放一段,我们也看不懂。”
据成女士说,现在家人所知道的信息和证据都是公安局提供的,他们对出事的义乌警察局调查此事感到不满。此外,警方让家属自行联系法医、律师等各方处理此事,涉事的几位执勤人员至今也仍在岗工作:“他们说这又不是命案。”
就此事记者致电义乌市公安局,截止发稿仍未获回应。
律师:疑点重重,用证据来澄清事实很有必要
针对这起疑点重重的案件,北京市社会组织法律调解中心副理事长张新年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依据《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公安机关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普遍关注、需要社会知晓的执法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对不宜向社会公开,但涉及特定对象权利义务、需要特定对象知悉的,应当告知特定对象,或者为特定对象提供查询服务。因此,鉴于此事的社会影响及维护公安机关公信力之需,当地警方依照法定程序公开相关执法信息,用证据来澄清事实很有必要。
关于事件中警方回应的执法记录仪没电、关闭等问题,张新年律师说,依据《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警方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过程中,应当对执法现场进行不间断记录,因设备故障、损坏,天气情况恶劣或者电量、存储空间不足等客观原因而中止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应当立即向所属部门负责人报告,并在事后书面说明情况。对于违反规定对执法现场情况不予记录的,应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员的责任。
针对家属要求义乌市公安局整体回避的问题,张新年律师认为,不同于法院可以跨行政区域审理案件,对于公安机关,该案件不论是以行政或刑事办案程序处理,都只能要求相关负责人或办案人员予以回避,而无法要求整体回避。但是如果案情特殊,上级公安机关乃至检察机关可以介入调查处理。
最后,张新年律师表示,该起事件初步来看确实疑点重重,如果公安机关举证不能,则至少说明其办案民警在执法过程中不规范,除了内部要对其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给予处分,对外还要承担赔偿责任;如存有犯罪行为并致人死亡,应依法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