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5 17:32:02来源:法律常识
据家理律所2021年出版的《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白皮书》显示,在涉及孩子抚养权的离婚诉讼案件中,76.92%的案件双方均争夺孩子抚养权,19.23%的案件一方主张孩子抚养权,仅3.85%的案件双方均表示不愿抚养孩子。
图:2021年家理离婚诉讼案件双方争夺孩子抚养权的情况
我们看过很多人在离婚纠纷中,尤其是争夺孩子的抚养权上,不惜重金,不惜代价,但是结果,未必尽如人意。
争夺抚养权,绝对不是一场情绪大战。不是谁表现得「视死如归」,谁敢高喊「不把抚养权给我,我就活不下去,不要逼死我」之类的话,谁就可以赢。
这是一场汇聚诸多变量的保卫战,双方都想保卫自己为人父为人母的权益,但我们不得不承认,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想随时见到子女,享受子女承欢膝下的家庭温馨是不太现实的。
在今天要分享给大家的这件案例中,夫妻双方都想争夺孩子的抚养权,家理律师摸清了当事人的真实诉求,不拘泥于现行法律规定,创新性地提出了暂时性的“共同抚养”。
当事人白女士与张先生结婚4年后生育了一个女儿。婚后,张先生父亲出资38万作为首付,为夫妇二人购买了一套房产,并且一直用自己的公积金协助小两口偿还贷款。
因张先生信用存在问题,房产登记在白女士名下,三方签署《共有协议》,约定三人按份共有房产,其中张先生父亲占36%,张先生占32%,白女士占32%。贷款清偿完毕后,房产变更登记为张先生、白女士按份共有,各占50%。
离婚时,双方均主张女儿的抚养权。张先生提交了保姆工资、幼儿园缴费、保险缴费等记录作为证据,欲证明其承担了孩子的教育、生活等大部分开支,具有抚养孩子的意愿和经济能力;白女士提交了怀孕时的诊疗记录、在某网站撰写的育儿记录、微信朋友圈的育儿动态等作为证据,证明她再次怀孕风险较高,且是孩子的主要照顾者。
庭审中,两人的争议焦点是房产如何分割以及孩子抚养权的归属。张先生坚持争取女儿的抚养权,同时认为房产应按照《共有协议》约定的份额分配;若不能按《共有协议》约定的份额进行分配,张先生要求多分,因房屋首付和大部分贷款均由张先生父亲提供。
通过与白女士的多次沟通,我们了解到张先生抚养孩子具有更大的优势,例如收入水平、父母的协助以及入学方面等,张先生对孩子的抚养权也极为坚持。但是孩子年龄较小,十分依赖白女士。白女士只是从感情上舍不得孩子,即使张先生支付抚养费,她独自抚养孩子也面临较大的困难。
因此,我们为双方设置了一种类似共同抚养的模式,作为过渡期的安排,即同意张先生获得抚养权,但是孩子依然维持双方分居期间的照管模式,暂时与白女士一起生活,继续由双方父母提供必要的抚养协助。
本案经调解结案。张先生与白女士离婚,房产归白女士所有,白女士给予张先生130万折价款;婚生女由张先生抚养,白女士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
在西方国家,共同抚养模式似乎走得更远,他们甚至在立法中明确用“同等时间安排”和“轮流居住”等来进一步细化共同抚养模式。
如美国犹他州,共同抚养是指子女分别与父母各方共同度过一年中的30%的夜晚;而澳大利亚要求更高一些,子女分别与父母各方共同度过一年中的35%或者更多的夜晚。法国民法典则力促子女轮流居住在父母各方家中。
总的来说,共同抚养的方式因人因地因时而异,一万对离异父母,就有一万种共同抚养的方式。需要注意的是,共同抚养模式并不一个绝对的优选项,而只是为有需求的父母提供了一种可能的子女抚养模式。从国内外的实践经验来看,满足以下五点条件的共同抚养可取得较为理想的效果。
第一,父母双方具有合作能力。这一点是至关重要的。在抚养孩子的过程中,大至教育、医疗,小至饮食、娱乐等都牵动着父母双方的神经。对孩子的养育方式存在争议时,双方能够以合作态度,本着孩子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考虑,积极、友好地协商解决争议,这些合作能力甚至直接关系着共同抚养模式的成败。
第二,共同抚养符合父母双方以及孩子的需求。有些父母只是想通过争取孩子抚养权来多分财产,内心并不想抚养孩子,共同抚养并不符合这些父母的真实需求。同时,选择共同抚养应该征求孩子的意见,孩子只愿意跟随一方生活时,应听从孩子的意见。
第三,共同抚养的具体安排符合实际教养情况。一万个离异父母,有一万种共同抚养的模式。共同抚养模式下采取的具体安排,不管是同等时间安排或者轮流居住,或者一方出钱出力另一方负责教养照顾等,都应当尽可能符合实际教养情况。
第四,父母双方的能力、财力和其他方面的情况比较接近。这是一个现实条件,如果父母一方的财力、能力或者其他方面远胜于另一方,那么优势方在争取抚养权上具有绝对的优势,自然不会考虑与另一方合作来共同抚养孩子。
第五,不宜采用共同抚养模式的情形。父母一方存在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行为,或者有赌博、吸毒等恶习的情形下,不宜采用共同抚养模式;此外,婴幼儿不宜采用共同抚养模式,因为婴幼儿处于安全感培养期,与主要照顾者的分离会影响婴孩安全感的形成。
最后想说,「儿童利益最大化」才是法官判定抚养权的核心原则,子女随哪方生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是争夺抚养权的核心,所有的举证,所有的答辩都要围绕这一点走。
离婚是夫妻之间出现了问题,如果决定要离,应该以孩子利益最大化为原则。而且每个家庭的情况都是千差万别的,若条件允许,双方做不成夫妻也可以做“合作伙伴”,共同抚养孩子成长。如果你也遇到了抚养权归属的问题,欢迎来找我们咨询。
但是不管怎么样,希望大家都能考虑清楚,人生是自己的,无论你选择离婚,或是不离,请先把自己的生活过好。
这样,孩子才有可能健康成长。否则,生活在不睦甚至互相仇恨的家庭氛围中,对孩子才是更为可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