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5 22:57:01来源:法律常识
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毒品犯罪辩护)
以下是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关于聚众斗殴案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4月XX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XX日解除取保候审;于2021年3月XX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1年3月XX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XX月XX日22时许,张某甲因琐事与同事吴某某(另案处理)发生口角,并约架。次日23时许,张某甲邀约朋友何某某等五人,吴某某的女友赵某甲(已判决)邀约朋友马某某(已判决),马某某再邀约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等人到达重庆市渝中区某某广场处。见面后,双方商谈未果,张某甲被马某某等人打伤,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冲上去准备殴打对方,因人多未动手。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有抓获经过、证人吴某某、赵某甲、马某某、张某甲等人的证言、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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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聚众斗殴罪侵犯的客体是所谓公共秩序,不应简单地理解为公共场所的秩序。
聚众斗殴罪包括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应当遵守的各项共同生活的规则、秩序,在实际生活中,聚众斗殴犯罪可以是在公共场所,例如在公园、影剧院中,也可以是发生在较僻静的私人场所。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