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6 01:00:34来源:法律常识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辩护思路(上)
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双重功能,它既具有记载经营活动或劳务交易过程的现金收支的普通凭证功能,而且也具有向税务机关抵扣和申请出口退税的合法凭证功能。作为我国的主要税种之一,增值税以商品生产流通和劳务服务各个环节的增值因素作为征税对象的一种流转税。增值因素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应税产品和提供应税劳务过程中所新创造的那一部分价值,它相当于商品价值扣除生产经营过程中消耗掉的生产资料转移价值之后的余额,即劳动者新创造的部分。
我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进行了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法定最高刑可达无期徒刑,属于重罪。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通常交织于骗税、骗汇、贿赂、洗钱等多种违法犯罪活动之中,因此实践中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往往属于重案要案。那么,针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律师可以从哪些角度开展刑事辩护呢?
【角度一·涉案金额的认定】
实践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数额是确定罪与非罪界限所必须考虑的关键因素,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情节认定依据主要就是税款金额,核实虚开税款金额是否正确而不是简单认可起诉书中的指控金额是最基本的工作。一份发票需要三联一致且有税务机关出具的认证证明,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少则几十张,多则成百上千张发票,因此可以从金额的认定、计算以及是否补缴进行核实,提出合理怀疑。
(一)涉案金额的认定依据
实践中,税款金额的认定既有税务机关提供的书面认定说明,也有司法会计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不同案件的证据情况差异较大,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考虑,有的既有较为翔实的《认证结果通知书》《认证结果清单》;也有较为简单的《说明》;还有的地方税务机关只笼统地认定开票金额;又或者不区分开票金额与税款金额,只认定价税合计金额;甚至有的税务机关尽管认定了虚开税款金额,但所附发票的日期、金额等内容却与案件认定的事实不符,存在明显的瑕疵。在重大复杂案件中,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也主要是基于税务机关提供的相关材料。因此,无论是税务机关出具的书面认定说明还是司法会计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都需要辩护律师在涉案税款金额的认定上采取审慎的态度,这同时也为律师提供了一定的辩护空间。
(二)涉案金额是否重叠计算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包括四种行为模式,即为他人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为自己虚开以及介绍他人虚开。办案机关在统计涉案金额时,往往会将各个行为所涉及的税款金额简单相加,最后得出一个总金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只有发生实际的经营活动,才会发生向国家缴纳增值税的问题。当行为人没有实际的经营活动,而用虚开的增值税发票进行抵扣的时候,才会出现国家税款损失的结果。实践中有的案件中会存在部分真实交易,那么认定虚开税款中应当扣除该真实交易部分才是犯罪嫌疑人的涉案数额。
(三)是否存在补缴税款情形
虚开税款的补缴情况也影响着最后的量刑,在司法实践中税款全额补缴,对社会危害性不大的,往往量刑也能有一定程度的减轻。《2004年全国部分法院经济犯罪案件审判工作座谈会综述》中指出:如果虚开行为仅仅破坏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秩序,但并未实际危及国家正常的税收活动,只能属于一般的行政违法行为。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损失数额的认定,法院倾向认为:在法院判决之前追回的被骗税款,应从损失数额中扣除。所以在实际案件的办理中,可以重点审查在法院判决前所有补缴税款的情形,并建议法官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陈营,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硕士,曾任职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擅长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并在多起疑难案件的辩护中取得撤销案件、不起诉、法定刑以下量刑的良好辩护效果。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丰富的办案经验,认真、负责的执业态度广受委托人信赖和好评。
曾办理过的部分有社会影响力的刑事案件:
* 黑龙江省电力系统李某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 河北省田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 海南省林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 吉林省孙某涉嫌“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 北京市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
* 上海市张某涉嫌集资诈骗罪案
* 山东省王某某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案
* 内蒙古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致死案
* 江苏省罗某涉嫌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案
* 新疆方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案
* 河南省张某涉嫌伪造金融票证罪案
* 安徽省王某某涉嫌诈骗罪案
* 山东省某交通局张某(处级)受贿罪判处缓刑案
* 宁夏周某贩卖毒品罪死刑改判死缓案
* 北京市王某伪造公司印章罪不予起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