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6 02:47:44来源:法律常识
审判程序顾名思义就是审判时候法律规定的应该进行的流程。审判程序从纵向的级别上可以分为一审、二审、再审。在横向中一审审判程序又可以通过案件情况适用普通程序、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基于在刑事实务中适用最多的就是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本篇文章笔者将通过一审的普通程序来给读者进行分析。
该审判庭适用的是一审普通程序,一审程序由从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等组成,庭审环节都很完整。首先通过公诉人宣读起诉意见书开始,介绍案件事实到被告人所涉嫌的犯罪经过和事实,再到支撑上述内容的证据和法律依据等。
接着是控辩双方以及法官的讯问等,再到证据的出示和质证以及最后的律师辩护和当事人的最后的陈述都很尽致。以下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庭审的大概过程。文末附了相关的法条指引作为参考,有时声音不清可能在细节上存在出入。
核实被告人身份,姓名包括曾用名,年龄,性别,出生年月,文化程度,住址等身份信息。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内容以及适用程序。(本案案情是一起不具备金融相关资质,打着扶贫名义,以高额利息吸收不特定人的存款犯罪,刘某某个人为获得介绍费先后介绍13个人总计300万元,刘某某有自首情节。
公诉人有宣读了证据部分、证人证言、审计报告,审讯笔录等。根据《刑法》第176条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根据刑法第27条,第67条,从犯,次要作用,具有自首情节。建议量刑9个月至1年3个月。
法官讯问了被告人是否自愿认罪认罚。(《刑事诉讼法》第191条)
公诉人讯问:(和公司什么关系?有无参与工作活动?什么职务?是否了解该公司?认识杨某某吗?什么时候开始接触这个公司?当时和谁接头开始投资?某某办事处的负责人是谁?有接触吗?这个办事处有几个工作人员?你投资了几个项目?你投资了多少钱?投资回报过少?你投资的钱知道他们用到哪里去了?你为什么会介绍拉拢这些客户?你给他们介绍有什么好处吗?这些钱是由谁给你的?一共介绍了多少客户?对上述公诉的金额有异议吗?投资公司谁负责收钱?这些钱拿去做什么知道吗?除了一只羊项目还有股权转让等你都有签名吗?这家公司什么时候开始不支付利息了知道吗?你是怎么到案的?你赚的钱能够退回吗?)
辩护律师发问:为什么会进去投资?答:给我看了私募基金的牌照。有无把钱打到你账上?为什么当时你没有及时报案?
法官讯问:你有接触过这两个人吗?你是什么时候投资的?自己的投资款有拿回来吗?签订的回报率多少?签合同时谁和签的?你们这个钱是打到哪里的?你是什么时候开始介绍的的?这些人全部都是朋友吗?他们赚钱之后给你提成还是先给提成?给你的提成怎么算?除了上述提出外,还有其他的钱给你吗?事后怎么事发的?18到19年这段时间知道公司跑路了吗?15到18年之间你有无工作?你有给他们说过你有无投过?有以公司经理之类的进行介绍吗?
质证(《刑事诉讼法》第195条)
公诉人举证:被害人陈述、签订的合同、证人证言、营业材料、工商登记资料、有关租用的物业材料、刘立鹏工商银行流水信息,同案人以及被害人的银行账户流水情况、报案人登记,被告人审讯录像、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被告人党员信息表。
法官:对上述证据有无意见?对签名是否知情?有无刑讯逼供?被告人是否有其他异议?
辩护律师有无意见
辩护律师:一,银行账户,二工作性质,三,资金流入,
辩护律师:1,主体是单位,属于单位犯罪。行为和所得都归于单位。2,同意公诉机关认定的自首和认罪认罚。3,触犯偶犯,被告人自己也是受害者,亲戚朋友也会是受害者。4,其表示认罪悔罪。
法官:对于双方无异议的证据,将作为证据使用,对有争议留合议庭评议
自己期初不认为是犯罪,现在认罪悔罪,好好学习增强自己的法律意识,家里有三个老人两个孩子,需要人照顾,希望法官能从轻处罚照顾好他们。
审判庭择日宣判。(《刑事诉讼法》第202条)
《刑法》第二十七条 从犯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六十七条 自首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 法院对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的处理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