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6 03:05:53来源:法律常识
将人生投于赌博的赌徒,当他们胆大妄为的时候,对自己的力量有充分的自信,并且认为大胆的冒险是唯一的形式。 ——茨威格
开设赌场罪是指在客观方面是否具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一旦赌场正式开始营业,并有人实际使用,就成立本罪既遂,与开设者是否实际获得利润无关紧要。
开设赌场的人自己参与赌博,并以赌博为业的,可以考虑以本罪与赌博罪并罚。主要方式有:一是以营利为目的,以行为人为中心,在行为人的支配下设立、承包、租赁专门用于赌博的场所。提供赌博用具让他人赌博的,其场所是否公开不影响犯罪构成。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
根据刑法第303条第2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实施赌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 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
(二) 组织国家工作人员赴境外赌博的;
(三)组织未成年人参与赌博,或者开设赌场吸引未成年人参与赌博的。
《江苏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刑事案件判刑量刑标准指导意见》第157条:开设赌场累计吸引参赌三场次以上或参赌人员20人以上或获利一万元以上的,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一年。
开设赌场具有以下情节的,应认定为情节严重,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三年: (一)开设赌场经营达一个月以上或20次以上的;
(二)参赌金额达100万以上或从中获利10万元以上的;
(三)参赌人员在100人次以上的。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在量刑基准的基础上相应增加刑期确定基准刑:
(一)赌博每增加一次,增加三个月确定基准刑;
(二)开设赌场每增加一个经营地点,增加六个月确定基准刑;
(三)开设赌场经营时间每增加一个月,增加六个月确定基准刑;
(四)参赌金额每增加20万元或获利每增加2万元的,增加一个月确定基准刑。
曾因赌博被治安拘留处罚或者被治安罚款3次的,不适用缓刑。
对于开设赌场罪而言,往往以团伙作案为主,需要数人分工合作,因而就有主犯与从犯之分。开设赌场罪的主犯是指在开设赌场中起主要作用的人,一般是指赌场的组织者、出资者、经营者;而从犯一般是指在开设赌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人,常见的情形是看守赌场、收取费用等提供劳务的一般性人员。
处罚:根据刑法第27条第2款:“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所以从犯的实际收到的处罚一般要比主犯轻,在开设赌场罪中也是如此。
此外,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本市办理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行为人虽然参与他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等赌博活动,但非聚众赌博和开设赌场的组织者、经营者,主要从事接送、餐饮服务、望风等辅助活动,从中领取工资报酬且情节轻微的,可不以赌博罪共犯论处,由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理;构成其他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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