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6 05:00:38来源:法律常识
前几天在法院开一刑事案件庭,一同仁与书记员、法官、检察官杠上了,很好笑。
他是接受指定为电信诈骗案的其中一名被告人辩护的,书记员核对身份时,他说:我代理某某被告人,我是某某被告人的代理人!书记员告诉他概念弄错了,他说书记员找毛病!庭审质证、辩论时,他一直说我发表代理意见如下如下……法官、公诉人多次提醒:你是不是进错法庭了?他反击:你们啥都不懂,咋干的工作?人家让他回去看看法律条文,好好学学,他还愤愤不平,骂骂咧咧。
网上、实践中,也经常遇到一些律师同志说:我代理了某某刑事案件,做了什么工作,取得了什么成果;我为某某民事案件辩护,取得了什么成果。特别是一些自称硕士、博士的律师尤其喜欢这么说。让法官、检察官侧目,扭过身就说:这个律师是个糊涂蛋!不知道律师怎么当的?
细节决定成败!这虽然是小事,但反映出一个律师的基本素质。
按刑诉法的规定,律师接受委托、指定,除了作为受害人的代理人、刑事附带民事部分被告人的代理人外,为被告人服务的应当是辩护人而不是代理人,称自己是代理人、发表代理意见、提交代理词都是错误的。按民诉法的规定,律师接受委托、指定为当事人服务的,应当是代理人而不是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提交辩护词也是错误的。人家法官、检察官笑话你就是认为你搞错了概念,进错了厕所!
有些律师如我遇到的这位还特别轴,人家法官、检察官(大部份是书记员)指出来后,不但不虚心接受,反而反唇相讥,人家一句:回去看看法律条文,好好学学!弄得灰头灰脸。
代理和辩护真的不是一回事,请各位同仁千万注意,不要闹笑话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