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6 09:45:18来源:法律常识
案情介绍: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执行案号:(2019)皖0123执581号
失信被执行人照片:
失信被执行人:李飞飞
性别:女
年龄:30
住址:肥西县桃花工业园西安村西安一队村民组
身份证号:340123********1926
立案时间:2019-02-19
执行法院:肥西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一、被告李飞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姜正欣清偿借款368800元及以368800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29日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李飞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姜正欣支付律师代理费10000元;三、驳回原告姜正欣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27元,财产保全费402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李飞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法官联系电话:055165352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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