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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12-06 20:00:39来源:法律常识

南都讯 记者何生廷因一套房屋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广州吴女士一家与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簿公堂多年,此问题仍未得到解决。

在今年2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书,原告主张涉案的415号房归其所有的理据不充分,不足以证明原告一家已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4月22日,南都记者从吴女士的代理律师那获悉,在收到二审判决书后,目前正在准备申请再审的材料,将会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因房屋所有权归属纠纷,广州一市民与房地产公司对簿公堂

二审判决书。

因安置房所有权起纠纷

市民起诉房地产公司

事情要回溯到20多年前。

原广州市荔湾区西华路彩虹后街5号房屋是登记在冯某名下的房产,建筑面积为77.3072平方米。在1989年,广州珠江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现为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珠江公司”)经批准征用上址地段兴建商住楼。

1996年,珠江公司和冯某签订了《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广州市房屋拆迁安置协议》,约定由珠江公司拆除原房屋,并安排冯某回迁到新建大楼第四、六层楼两套房屋,用作拆除冯某原址房屋后的产权调换(补偿)。1999年12月,珠江公司通知冯某回迁到金威大厦409号房、609号房居住。

为何会涉及415号房?南都记者根据判决书内容了解到,冯某去世后,冯某的儿媳黄女士、孙女吴女士通过法定继承方式继承了415房。

吴女士在起诉时表示,当时回迁时冯某发现409、609房的结构、方位、布局与协议约定不同,存在不合理等问题。冯某跟珠江公司反映,经双方同意,最终将金威大厦415房作为补偿安置房补偿给冯某,415房的套内面积为15.8556平方米。

因房屋所有权归属纠纷,广州一市民与房地产公司对簿公堂

金威大厦管理处出具的证明。

在2002年10月,珠江公司给冯某出具了办理产权公证之用的《证明》,证明由珠江公司负责将冯某回迁安置到409、415、609号房。此后,冯某一家人一直在这三套房屋居住,至今已居住20多年之久。

后来,双方因415房的房产过户手续引发纠纷,在这一过程,吴女士发现,珠江公司在1999年将415房作为拆迁安置房补偿给她一家人的情况下,又在2001年将415房移交给广州市荔湾区房地产管理局(现荔湾区住建局)接管。

为此,吴女士认为,珠江公司上述行为存在明显的违约和欺诈行为,遂向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珠江公司提供一套与415房地段、朝向、面积大致相同的产权房进行置换,并办理产权登记变更手续,以及2万元的装修费用。

公司辩称只是提供居住

一审驳回了原告诉求

对于吴女士等人的诉求,珠江公司辩称,认为原告的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珠江公司表示,公司回迁给冯某的拆迁补偿安置房已满足双方所签订协议中约定的面积补偿要求,安置的409房不存在设计、质量问题。

此外,珠江公司认为,其没有与冯某等人达成将涉案415房作为安置补偿房的补充协议,涉案的415房只是提供给原告居住,不是作为回迁补偿房安置给冯某一方的。

一审时,荔湾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主张珠江公司提供给冯某的415号房属于产权补偿,有没有依据。根据原告的诉求,其实质是主张对415号房享有所有权。

冯某取得房屋产权的途径有两种方式,一是履行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的产权调换,二是拆迁安置补偿过程中涉及多余安置面积部分的产权交易。荔湾区法院认为,对于涉案415号房,双方没有就购买该部分面积达成过合意,签订过任何合同,且从珠江公司将涉案房屋移交给其他部门这一行为来看,珠江公司无意将该房屋作为拆除冯某原址房屋的产权补偿房。

为此,荔湾区法院认为原告的诉求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于2021年9月17日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求。

广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当事人正考虑申请再审

对于一审判决,吴女士、黄女士不服,向广州中院提起了上诉。

她们认为,珠江公司作为房地产开发公司,有权利和义务根据房屋交付情况调整变更安置补偿房屋的面积和楼层,且珠江公司也多次以不同方式认可房屋补偿面积的调整,证明涉案415号房是安置补偿房。

同时,吴女士等人表示,珠江公司在2013年给冯某的《律师函》中明确说明珠江公司以产权调换方式,对产权面积为77.3072平方米的房屋进行拆迁补偿,这一份《律师函》也证明珠江公司的415号房是拆迁补偿安置房屋。此外,还有珠江公司的《关于冯某拆迁安置房补偿及房屋产权问题的复函》中也自认增加了415号房作为回迁安置房。

因房屋所有权归属纠纷,广州一市民与房地产公司对簿公堂

珠江公司出具的复函。

吴女士还提到,当珠江公司向她们发出415房的《回迁通知书》,冯某、吴女士等人接受并入住,即说明双方对增加415房作为回迁安置房已达成一致。

在二审时,珠江公司表示,涉案415号房并非通过产权调换方式补偿安置给冯某,是应冯某及其家人要求,考虑到其家庭人口多等实际情况而提供给其居住使用的。

广州中院表示,双方往来函件主要反映的是双方就实际回迁的房屋的超面积房款标准等问题进行协商的情况,并不足以证明冯某及其家人与珠江公司曾就购买涉案415房的面积达成过合意或者签订合同。

此外,涉案415号房为荔湾区住建局的直管公房,在此情况下,415号房无法作为拆除冯某原址房屋的产权补偿房。

2022年2月23日,广州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吴女士、黄女士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4月22日,南都记者从吴女士的代理律师那获悉,目前正在准备申请再审的材料,将会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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