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7 17:57:22来源:法律常识
日前,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针对当前升学就业、财产分配、人身权利等领域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问题,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做出了积极回应。
“你有男友吗?多久结婚?你不回老家工作父母会同意吗?不少女性在求职过程中,都曾感受过性别歧视和不公,常会被问到这样的问题。很多女性求职者,都比较关注涉及就业性别歧视方面的内容。
市民:“一般像我们这个年龄段的女性,基本上都被会问到已婚已育这些问题,我觉得这是对我们求职女性来说,不太公平的待遇,特别如果是没结婚或者已婚了,没有生小孩的,就业成功率都会下降。”
市民:“有一些岗位是要求已经结婚,最好生完小孩的就好一点。”
记者注意到,在完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方面,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就业保障政策措施,防止和纠正就业性别歧视,为妇女创造公平的就业创业环境。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实施下列行为: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等。
广东扬鼎律师事务所 副主任 庞蕾:“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一提高了妇女的人格尊严,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比如说禁止违背妇女意志的言语、文字、图像、肢体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第二是为妇女的就业创造公平的环境,比如晋升、评职称、职业培训等方面;第三点就是在财产方面,也赋予了妇女和男子平等的权利,比如说农村集体征地补偿享有男子平等的权利。”
实际上,包括就业性别歧视内容在内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订,得到了社会的普遍关注。据了解,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两次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分别收到40余万、30余万条意见,是近年来收到意见数最多的法律草案之一。
针对社会普遍关注的完善妇女人身和人格权益方面,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作出规定:强调妇女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强调禁止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有关医疗活动时,应当尊重妇女本人意愿;在禁止拐卖、绑架妇女的基础上,规定政府及有关部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报告和解救、安置、救助、关爱被拐卖、绑架的妇女等职责;在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预防和处置性骚扰、性侵害制度机制,要求用人单位支持、协助受害妇女依法维权。
广东扬鼎律师事务所 副主任 庞蕾:“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护法,修改的意义更加提高了妇女的地位,体现了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
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包括一百多部法律法规在内的全面保障妇女权益法律体系,妇女权益保障机制不断健全,妇女充分享有广泛的权益,妇女“半边天”作用日益彰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