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7 22:16:08来源:法律常识
在民间借贷中,经常会遇到找一个担保人或者“见证人”,在借条上签字,以示“担保”或“见证”。那么,如果后期借款人还不上款,在借条上签字的当事人,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还款的责任呢?
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借款人詹某向其亲属何某,借了一笔钱,欠条上,詹某的父母作为见证人,也签了字,现在詹某没有如期归还借款,何某将詹某的父母告上法庭,要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那么,法院是否会支持何某的诉请呢?咱们这就看一下案情回顾。
【案情回顾】
詹某经营了一家饭店,2019年,因为店面扩张急需资金周转,遂向亲戚何某借款20万元,约定于2020年年底前还清。但因疫情影响,詹某的饭店生意一落千丈,借款到期后,詹某无力归还。因为詹某没有按时还款,何某找到詹某父母,并让詹某父母在欠条上签下了名字。
2021年11月,何某将詹某与詹某父母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詹某偿还借款,并由詹某父母承担连带责任。
【法庭审判】
在庭审中,詹某父母辩称,自己在欠条上签字,仅仅表明对借款事实的知悉,并没有为欠款承担担保的意思。
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但是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本案中,詹某父母在借条上签字,但并未表明保证人身份或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亦没有其他事实证明,因此保证关系不成立。
据此,法院判决詹某向何某返还借款20万元,驳回何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在欠条上签字的并不一定都需要承担连带责任。比如本案中詹某的父母,其身份仅仅是“见证人”,只是证明借贷合同关系确实存在,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那么,什么情况下,在借条上的签字人,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呢?
法律规定,如果债权人害怕欠债一方出现借钱不还的情况,需要找第三方担保,这时候可以要求担保人签署一个连带的保证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除非法律另外有规定,通常前者有效的前提下后者才有效,若后者无效,前者也就无效……
也就是说,保证合同必须和债务合同一起签署,共同行使,才是有效的。
但有人说了,签署保证合同太麻烦了,有没有更简单的担保方法呢?
如果债权人没有单独签署保证合同,那么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借条上写明“保证人”或“愿意承担保证责任”字样,如果没有写明也没有签署保证合同,也应当尽量保存可以证明保证关系的文字记录、音视频记录等,以示担保证明。
同样,签字人如果没有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就不要在类似表述后签字,否则很可能要承担保证责任。
此外,如果明确要承担担保责任,也要了解担保的方式,通常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是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保证责任中的债务人和保证人是连带责任人,债权人既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相比之下,一般保证担保力度相对较弱,连带责任保证对债权人更有利。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此外,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是在主债务人不履行时,有代为履行的义务,即补充性;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为连带责任人,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既可以向债务人求偿,也可以向保证人求偿,无论债权人选择谁,债务人和保证人都无权拒绝。
好的,以上就是与本案相关的法律知识分享,总之,借由今天这个案例,京声律所想要提醒大家,凡是涉及借钱的事,一定要谨慎对待,千万不要出于情感还是碍于面子,在拟定借款合同的时候,写得不清不楚,这样一旦出现欠钱不还的情况,不论是对于债权人还是担保人来说,都会带来巨大的麻烦。
“见证人”和“保证人”,一字之差,法律效果是完全不一样的,见证人只在场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成立,后者才需要依法承担相应保证责任,所以,作为第三方签名者也要谨慎,不宜随意在他人借条尤其是类似保证表述后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