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8 21:22:49来源:法律常识
今天早上刚到办公室,老全就气冲冲地来找我,说法院混账极了,他的车已经卖出去几年了,出事了,法院还通知他去应诉。
原来老全是经营修车的,老吕欠他两万多元洗车费未付就开来一辆车抵账,老全转手卖给了老张,因车已到报废期就没有过户,老张驾驶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九级伤残,受害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老张、老全赔偿损失九万余元,法院给老全发了起诉状、传票、举证告知书、诉讼告知书,老全很气愤,认为车已经卖出去几年了,就不该来找他,法院净是胡球来!
老全发火对吗?
作为执业三十多年的老律师,我告诉你,老全发火是错误的。
一、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送相关文书是其职责。
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原告的起诉只要符合条件他就必须受理,受理后发文书是其职责,被告有抗辩理由、证据可以按通知的时间到法院指定的地方说,而不能对法院极其工作人员发火。
二、原告起诉,被告应诉是各自的权利义务。
原告有起诉、举证的权利和义务,被告有举证、答辩、反驳的权利和义务,是否有理由法院认定、裁判,不能自认为对方无理就置法院与不顾,自行其是。
三、受害人起诉老张、老全要求赔偿是合法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老全把已达报废年限的机动车卖给老张,这本身就是违法的,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要求转让人和受让人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是合法的,老全发火的理由是不合法的。
此案告诫大家,买卖一定要合法,不合法的买卖等于在埋雷,说不定什么时候就爆炸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