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9 05:11:36来源:法律常识
导读
近日,赣州市律师协会在其官方公众号中通报了一篇某律师因网络言辞不当被处分的消息。以下为处分具体内容。
被处分会员:谢某某,男,19**年3月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大学本科文化,江西**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
2018年4月,江西省司法厅向赣州市司法局提供了谢某某律师通过网络发表不当言论的线索,赣州市司法局随即委托宁都县司法局展开了调查。4月27日,赣州市司法局及本会奖惩委员会分别派员共同前往宁都,向宁都县司法局、宁都**律师事务所及谢某某本人核实了相关情况。
经调查查明:2018年2月25日上午11时14分,谢某某在一个名为“…政救国5”的微信群(该微信群有211人)中发表了一条反动言论。同日11:16分,谢某某又在另一个名为“…政救国4”的微信群(该微信群有359人)中发表了与上述内容相同的言论。在2018年3月2日宁都县公安局对谢某某询问过程中,谢六生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并承认除此之外其还在网络上发表过其他反动的言论。
2018年3月2日,谢六生向宁都县公安局出具了一份《保证书》,称:“从今以后,无论在工作还是生活,还有网上交流,均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做任何对社会及国家无益的言行”。4月26日,其向宁都县司法局出具了一份《悔过书》,4月27日,向赣州市司法局出具了一份《关于网上发表“修宪”言论的检讨》。
以上事实,有宁都县公安局《询问笔录》、宁都县司法局《谈话笔录》、谢六生本人出具的《关于网上言论等相关说明》、《保证书》、《悔过书》及谢六生发表言论的截屏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会认为,律师作为法律职业人员,在执业期间应当模范遵法、守法,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行为规范。同时律师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更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所确立的根本制度和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自觉维护国家安全利益。这既是律师执业的前提条件,也是律师的执业誓言,更是宪法法律的要求。谢某某律师在多达数百余人的微信群中,公开发表反动言论,无端丑化、攻击中国共产党,利用网络挑动对党和政府的不满,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损害了律师职业形象。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 第三十四条规定“影响司法机关依法办理案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 ……(五)发表、散布否定宪法确立的根本政治制度、基本原则和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论,利用网络、媒体挑动对党和政府的不满,发起、参与危害国家安全的组织或者支持、参与、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的”的规定,上述规定虽系针对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的限制和惩戒,但作为律师,在执业活动之外更应当尽到高于非法律职业的一般公民的注意义务,模范遵守该行为规范,否则应当受到相应的处分。为此,本会认为,根据上述规定,应当对谢某某律师进行纪律处分。同时,考虑到谢某某在事发后,能够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出具了多份保证书、悔过书及检讨,承认错误并诚恳反省,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八条会员关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二)承认违规并作出诚恳书面反省的”的规定,本会认为可对其给予适当的从轻处分。
据此,经本会奖惩纪律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对谢某某进行以下纪律处分:
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
如被处分会员对本决定书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次日起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江西省律师协会复查委员会申请复查。
赣州市律师协会
2018年5月24日
来源:景来律师,赣州市律师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