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9 15:39:37来源:法律常识
案例展示:小林是一名初中生,在校园多次遭受小叶的辱骂、殴打,小叶还拍摄小林的挨打视频,在同学中传播。导致小林惶惶不可终日,无法正常的学习。又因多次遭受殴打,头部受到重击,经常头疼发作,夜不能寐。小林的父母心疼不已,想为小林讨回公道。
律师分析:学生在校遭受校园暴力,可以寻求父母、老师、警察或者教育局、司法局等机构的帮助,也可起诉要求损害赔偿、停止侵权、赔礼道歉等。
但要注意,由于未成年人尚不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在起诉时,应当把侵权的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一并列为被告。
除此之外,未成年人在校园遭受侵害,学校也有可能成为被告主体。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在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义务的情形下,可以将学校一并列为被告。
(本文由福建宽达(福清)律师事务所薛佳欣编辑、整理,地址:福清市江滨路融武大厦七层708)
团队负责人陈纪豹,中囯法学会会员、福建宽达(福清)律师事务所主任、福清市社科联法律顾问兼社科联政法组召集人、中共福清市委党校客座教师、福建省中外企业家联谊会自贸区委员会特约法律顾问、福清市青年创业促进会常务理事兼法律部部长、福清市企业法律顾问协会副会长兼企业并购、重组专业委员会主任,福清市阅读协会副会长、福清市新阶联监事,毕业和进修过的学校:厦门大学、北方交通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陈纪豹律师自执业以来,带领的团队连续八年获评司法系统先进集体,其个人获评2011-2015年度福州市法治教育先进个人。其运用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娴熟的法律技能为当事人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