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9 19:14:33来源:法律常识
各位朋友大家好,我是春树律师,下面我给大家讲一个发生在2021年11月16日,一位江苏的律师被对方当事人打击报复事件。
2021年11月16日上午,江苏省一位叫吴宗涛的律师在盐城市大丰区法院开庭返回南京的途中,被对方当事人开车追赶,对方当事人驾车猛撞吴律师车辆多次,导致吴律师受伤,吴律师的车辆严重损坏。
我查询发现,吴律师代理的案件是一起原配告陈女士第三者的案子,陈女士的丈夫王某作为第三人出席了庭审,庭审结束后某便扬言要对吴律师进行报复。
据了解,王某一直开车跟着吴律师,一直猛追,导致吴律师在一处红绿灯路口我的车与一辆转向的货车发发生了擦碰,吴律师停车后,紧接着王某的车就撞上吴律师的车,结果车子就跌入了路边水沟。当时吴律师车上的一位姓齐的女士回忆说,他们下车后,有人追上来叫喊要弄S吴律师。
我认为,本案是一起打击报复律师事件。不仅如此,这一起严重的刑事犯罪案件!具体到本案,我认为,根据齐女士的证言可知,王某等人要弄s吴律师。那么,倘若王某等人预谋并付诸行动要弄S被害人吴律师,那么他们的行为涉嫌故意杀人。
即便最终并未导致吴律师死亡,也应当按照故意杀人罪追究王某及其团伙的刑事责任。因为故意杀人罪是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生命是行使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和前提,任何公民的生命都受法律保护。并且故意杀人是实害犯,不仅要看是否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结果,还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全部情况。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退一万步,即便王某没有预谋杀害吴律师的主观动机。那么,其在高速公路上猛追吴律师,且造成吴律师车毁人伤的行为也涉嫌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罪是指行为人实施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行为,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了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损害结果,从而构成的犯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而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综上所述,本案符合刑事立案条件,希望涉嫌对吴律师实施伤害的王某得到应有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