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0 05:51:53来源:法律常识
当你身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有人打着“法律咨询”“打官司包赢”“代办鉴定”等旗号来“帮忙”时,可要小心了!这些人有可能就是“司法黄牛”。
8月26日,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下称萧山法院)在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查明起诉状上的原告处落款是“假签名”“假捺印”后,对案件作出裁定,驳回了本案以原告名义提起的诉讼。同时向司法局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其调查相关律师是否存在“与‘司法黄牛’勾结、违规揽案”等违规行为。
毕某便是上述起诉状中“被签名”的原告。2017年底,毕某遭遇了一起交通事故,住院治疗期间,经人介绍认识了咸某。
“你这样的情况,我之前遇到不少,帮人打官司索赔,我很在行的。”咸某声称自己可以帮毕某打官司,但需收取除了医药费之外赔偿款的10%,另外还要收取5000元至6000元律师费。咸某说得有模有样,毕某将信将疑把证据原件交给了咸某。
2019年12月底,毕某向咸某了解事情进展。咸某称案子已经在月初起诉至萧山法院,但毕某问起起诉内容时,咸某却说不清楚。毕某及家属觉得此人不靠谱,车祸至今拖了这么久却进展不大,便打通了法院的司法服务热线。
“法官,你说的这些起诉状材料上的签名都不是我签的,我没有签过名,也没有按过手印。你说的授权委托书上的郑律师我更不认识了……”毕某这才发现,民事起诉状、赔偿费用清单、授权委托书上“毕某”的签名及手印均非自己所签、所捺,起诉内容也不是自己的意思表示。
与毕某的通话中,法官向毕某告知了法律咨询途径、诉讼流程、诉讼方法等,提醒毕某要保护自己权益,远离“司法黄牛”。
没过几天,毕某马上联系咸某撤回起诉。咸某却称已经做过伤残、“三期”鉴定,毕某需支付鉴定费1900元,如果想要回证据原件的话就要找律师郑某。后来毕某通过微信联系了郑律师,按郑律师要求签订《解除委托协议》,通过快递才取回了证据原件。
自始至终,毕某不知晓这位咸某除姓名以外的其他信息,没有见过郑律师本人,当然,前期也未曾授权委托郑律师起诉。
法院在向毕某的调查询问中,查明案涉诉状落款“具状人”、赔偿费用清单落款“清单提供人”、授权委托书中落款“委托人”处毕某的签名及手印,均非毕某本人所签、所捺。
郑律师向法院提供的《解除委托代理关系协议》上载明的“因双方相距较远,本准许开庭时再补签委托书、委托代理合同、诉状签名等事项,现均无须补签”也印证了诉状、授权委托书等诉讼材料上的毕某签名和手印均非毕某本人所签、所捺。
根据查明的事实,法院认为该案不符合案件受理条件,遂依法裁定驳回本案以毕某名义提起的诉讼。
另外,法院认为,律师郑某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可能存在“办理委托手续中未与当事人面签诉讼材料;明知诉状和授权委托书均非当事人签名、捺印后仍向法院提起诉讼,违反诉讼程序,浪费当事人诉讼成本和司法资源;不排除与‘司法黄牛’勾结、违规揽案”等违规行为。为了维护良好的司法秩序,8月26日,萧山法院向浙江省建德市司法局发出司法建议,建议调查该名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是否存在上述违规行为。
对于咸某的身份情况、违法行为等,法院将在进一步查清后作相关处理。
起诉状是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时需要递交的重要材料。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在起诉状的具状人处签名或者捺印。书写诉状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法院记录笔录。委托他人代为诉讼的,必须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捺印、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冒充他人提起诉讼或者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他人在未取得授权委托的情况下在起诉状具状人处代签的,会造成原告主体不适格,将被法院裁定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冒充他人在起诉状上签名、捺印的,还有可能涉嫌虚假诉讼、妨碍司法。
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发现,“司法黄牛”经常打着“法律咨询”“代办鉴定”“打官司包赢”等旗号,利用当事人对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或者其他民事、刑事等赔偿标准、鉴定流程、诉讼程序等不熟悉,凭借信息不对称,通过非法代理、分成、买断等方式,牟取高额费用以及不正当利益。
为避免陷入“司法黄牛”的套路,当事人遇到法律问题时,应选择向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进行咨询或寻求代理,如若经济困难无力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当地司法局申请法律援助。当然,也可以通过12368司法服务热线向法院咨询,避免因轻信“司法黄牛”,费时费力还费钱,最终损害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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