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0 10:55:36来源:法律常识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案件的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而且也只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上次我们已经讲过,在侦查阶段,辩护律师尚无法见到侦查机关的卷宗材料,辩护律师只能依法行使相应的辩护工作职权。在这些职权中,辩护律师可以向公安机关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是第一项工作职能。今天的《国杰律师说》就和你说一说,侦查阶段辩护律师可以向公安机关了解的情况包括哪些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侦查阶段辩护律师可以向公安机关了解的情况包括以下4个方面:
1、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弄清涉嫌的罪名,是辩护的第一步。
2、当时已查明的该罪的主要事实;
——有关已经查明的事实,涉及到是否够罪,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等具体情节,可以判断出量刑的幅度范围。
3、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
——对有关强制措施的明确,可以制定后续的工作计划。
4、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等案件有关情况。
——通过对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明确,可以知道何时应与批捕的检察院进行沟通。
《国杰律师说》认为,在案件侦查阶段,由于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因此,在案发之后,及时地委托自己信任的律师介入案件的辩护,是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的基本要求。但律师在此过程中,应该细致地尽到辩护人的职责。通过对有关案情的了解,制定出较为详细的工作方案。对上述四个方面具体案情的了解,是辩护律师制定后续工作方案的基础,公安机关应该将上述四个方面的情况告知接受委托或者指派的辩护律师,并记录在案。